(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区管城市道路、人行地下通道、桥梁、隧道等设施维护的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和建设的管理;负责镇(街道)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指导区级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水质。
(五)负责全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六)组织开展辖区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九)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公园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应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质量管理。
(十二)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镇、街、商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平台建设与运行的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管理成果的推广和运用;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四)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五)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六)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