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305G/2023-00024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区市政设施〔2023〕第20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城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九龙坡区市政设施〔2023〕第2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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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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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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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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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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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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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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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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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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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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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九龙坡区市政设施〔2023〕第201号 | |
行政许可类型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
设定依据 |
1.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4.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行政类别 |
许可 | |
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 | |
许可内容 |
佳宝园、佳庆园等15个片区燃气老旧管线改造工程(恒大绿洲至八十中)占道开挖人行道393平方米、车行道29.4平方米,占道人行道1411平方米、车行道115平方米。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3日 | |
占用(挖掘)起止日期 |
起:2023年12月11日 | |
止:2024年2月29日 | ||
行政许可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
行政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00107009293305G |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00107009293305G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