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区城市管理局草拟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有关单位、社会人士和广大市民于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17楼(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邮编400050;
二是电话联系:023—68438021。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停车供需矛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补齐城市停车供给短板,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号)相关规定,结合九龙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中梁山以东区域社会资本全额投
资建设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三条 激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第二章 激励范围
第四条 对建设程序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并将停车数据信
息接入市区统一的智慧停车应用的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给予激励。激励范围具体包括:
(一)利用居住区内部和周边可利用场地,新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二)利用社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三)利用市政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待建土地、公共场地、临时空闲场地、拆违拆迁腾退空间等,因地制宜新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四)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五)其他为节约土地资源、增加土地利用率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机械式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运营管理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激励。国有企业完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享受本办法激励。
第三章 激励标准
第六条 奖补标准按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备类型进行分类。第一类为简易升降、升降横移类型设备,奖补6000元/车位;第二类为垂直升降、水平循环、多层循环、垂直循环、平面移动、汽车升降、巷道堆垛类型等设备,奖补12000元/车位;第三类为AGV搬运等智能类型设备,奖补18000元/车位。组合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照相关类型分别予以奖补。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 申请程序
(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区财政局、属地街镇现场核实设施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并签署初审意见。
(2)联合审核。由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及相关镇街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并签署审核意见。
(3)公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城市管理局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奖补金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对公示有异议的,区城市管理局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视作放弃奖补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城市管理局向区财政局申报奖补资金。
(4)拨付资金。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奖补资金申请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2)《资金申请表》;
(3)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书、公共停车场价格登记证明、运营泊位平面布置图;
(4)按照特种设备履行备案手续的,提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按照建筑工程履行建设手续的,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5)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市区统一的智慧停车应用证明材料;
(6)承诺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管理有关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环保、建设、消防以及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按照相关规范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与城市容貌相协调,不得影响通行安全以及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停车设施建成后,经营主体应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价格登记等手续,规范运营管理。建成后的停车设施,街镇组织落实属地监管,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确保安全、规范运营;除实现原有场地规划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造外,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对违反者,依据相关法规严格查处。
第十条 对利用小区建筑区划内场地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各街镇应统筹做好群众意见征求及协调工作,按照《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依据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九龙坡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