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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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 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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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力,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
1.按件计收: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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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城市道路和占用挖掘修复 |
1.城市占道费 |
政府制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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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绿化占绿补偿费 |
补偿类 |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弥补公共利益损失 |
移植:5元—20万元·(株/平方米/丛) |
政府制定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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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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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投标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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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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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九龙坡区城管局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参公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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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九龙坡区城管局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参公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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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垃圾处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城市生活 |
居民:8元/户.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月;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110元/吨;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经营面积200㎡以下为0.55元/㎡.月;经营面积200㎡至500 ㎡为0.5元/㎡.月;经营面积500 ㎡至1000 ㎡为0.45元/㎡.月;经营面积1000㎡以上为0.4元/㎡.月 |
政府制定 |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55号 《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 |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垃圾处置费征收、入库工作,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垃圾处置费核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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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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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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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证工程质量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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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
九龙坡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保障采购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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