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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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3-00107 [ 发文字号 ] 九财罚〔2023〕2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2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九财罚〔2023〕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刘清林(评审专家)

联系电话:13*******17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园路116号鼎泰公寓11-17-1

二、基本情况

2023720日,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乙公司”)向我局提交投诉书反映的评审专家刘清林(组长)、何宗琴、周明忠(采购人代表)在本项目出现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对该司实行不公平、不公正的差别、歧视待遇。

我局对投诉反映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109)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渝财规〔20224号) 一、承诺内容、形式及应用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以下材料: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 一、采购程序 (二)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保证金等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

经核实,三乙公司《响应文件》第60页提供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与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一致,并加盖投诉人公司鲜章。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本项目于2023710日上午930在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了开标、评标,评审专家为刘清林(组长、评审专家)、何宗琴(评审专家)、周明臣(采购人代表),投诉人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本项目《资格审查表》标明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理由为:缺社保记录及保证金凭证),本项目《询价采购成交报告》评审情况中显示“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供社保记录,不符合资格性审查(按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向该公司发出书面澄清要求,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故无效投标处理”。

20231017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2名专家对三乙公司《响应文件》进行了论证,发现三乙公司《响应文件》部分技术参数差异说明与检测报告表述不一致和不完成一致。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询价通知书》、三乙公司《响应文件》、《评审资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310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302号),你不要求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你在参与重庆市渝高中学校二郎校区班班通采购 (编号:JLP23A00109)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本项目《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检查内容进行资格性审查,导致本应具有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以肆仟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如你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112

九财罚〔2023〕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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