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4-00069 | [ 发文字号 ] | 九财罚〔2023〕1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其他;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30 |
九财罚〔2023〕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燕艳
投标授权代表:邓秋菊
联系电话:18696687833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423号负1号
二、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所需2022年灯饰代维服务项目第二次(项目号:JLP22C00157),预算金额2,400,000.00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3年1月9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分别于1月10、11日进行了更正公告,于1月30日在区交易中心开展了开评标、评标活动,正亚公司以896,661.00元中标,并进行了中标结果公告。
我局于4月3日收到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的来函,反映中标供应商正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项目经理朱文科市政工程中级证书(编号:011901104423)为虚假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我局对来函反映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三、工作要求:“ 2.1项目经理具备市政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备市政或机电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安全员B类证书。( 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和提供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证(B类)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正亚公司参与了本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朱文科市政工程中级证书(编号:011901104423)的复印件。同时,我局依法向重庆市南岸区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岸区职改办”)函告核实“朱文科市政工程中级证书(编号:011901104423)”的真实性,南岸区职改办复函称:“经我办核查,无朱文科同志市政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编号:011901104423)发放记录”。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你公司《投标文件》、《重庆市南岸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朱文科同志工程师职称证书核查结果的函》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3〕01号),你公司不要求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朱文科市政工程中级证书(编号:011901104423)”为虚假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壹万贰仟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6月9日
九财回〔2023〕第02号
案由 |
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案 | ||
送达文书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九财罚〔2023〕第1号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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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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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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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 ||
受送达人 |
重庆正亚建设有限公司 | ||
收件人 |
(签名) | ||
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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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