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4-00076 | [ 发文字号 ] | 九财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4-11-20 |
九财罚〔2024〕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大有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曾昌文
投标授权代表:曾楷林
联系电话:19112109614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九路重庆铁马集团公司原专用车售后服务部
二、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重庆市九龙坡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商采购项目(项目号:JLP24C00001),预算金额1,000,000.00元,采取框架协议方式,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4年1月22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于1月24日进行了更正公告。
我局于2月23日收到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来函,反映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未列入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AAA级企业名单,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我局对来函反映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经核实,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AAA级企业的公告》(渝道运发〔2021〕109号),经比对核查,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未列入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AAA级企业名单,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重庆市九龙坡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商采购项目(JLP24C00001)”中提供的“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AAA企业”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AAA级企业的公告》、你公司《情况说明》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4〕01号),你公司不要求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需重庆市九龙坡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商采购项目(JLP24C00001)”中提供的“2020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AAA企业”的相关材料为虚假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仟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如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6月6日
九财回〔2023〕第03号
案由 |
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案 | ||
送达文书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九财罚〔2024〕1号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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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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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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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 ||
受送达人 |
九龙坡区大有汽车修理厂 | ||
收件人 |
(签名) | ||
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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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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