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5-00077 | [ 发文字号 ] | 九财罚〔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9 |
九财罚〔2025〕2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微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
投标授权代表:秦*友
联系电话:13*****5024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号8-*-1号
二、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110警情直派接处警5G执法记录仪项目(编号JLP25C00050),预算金额4687344.00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5年5月30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于2025年5月30日、6月3日、6月11日发布了更正公告,于6月23日开标,6月24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微典*********公司(以下称“微典公司”),中标金额为1052640.00元。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的来函,反映2025年06月24日收到中标单位微典公司发来的中标放弃声明函,其内容为该公司收到采购结果后,经该公司内部评估和审慎研究,由于成本核算人员核算过程存在工作失误,经最终核算,发现存在增加预估1460000元系统对接成本,该公司无法承受这部分成本风险。该公司慎重考虑放弃本次项目的中标资格,接受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中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关处理规定,同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40000元不退还的处理,并积极配合办理本次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关于所需110警情直派接处警5G执法记录仪项目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的函》、你公司《中标放弃声明函》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5〕02号),你公司不要求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参与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110警情直派接处警5G执法记录仪项目(编号JLP25C00050)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中标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微典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63.20元(大写:伍仟贰佰陆拾叁元贰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算起)。
微典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微典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9日
九财回〔2025〕第06号
案由 |
重庆微典*********公司弃标的案 | ||
送达文书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九财罚〔2025〕2号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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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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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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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 ||
受送达人 |
重庆微典*********公司 | ||
收件人 |
(签名) | ||
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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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