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5-0007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
九财罚〔2025〕3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捷猫****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志
投标授权代表:田*
联系电话:17*******89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洪湖西路22号6-3
二、基本情况
重庆捷猫****公司(以下称“捷猫公司”)参与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2025年度DNA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JLP25A00001)项目,并成为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1052551.00元。2025年4月11日,采购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公安分局”)与捷猫公司签订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捷猫公司应于2025年5月6日前完成全部货物的交付工作。
2025年5月6日,捷猫公司向九龙坡公安分局提交申请,称无法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产品5(全自动工作站提取试剂盒套装)、产品6(全自动混合斑DNA提取试剂盒)的供应,申请解除政府采购合同。2025年5月20日,九龙坡公安分局向我局提交报告,称由于供应商无法完成货物交付,加之分局刑侦DNA实验室试剂耗材的急缺,现已无法正常开展检验工作,为避免分局刑侦相关检验工作的严重滞后,影响分局整体绩效,分局准备终止与中标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从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万元作为违约金,余下部分予以无息退还,并对该项目废标后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建议我局依法依规对捷猫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上述事实有捷猫公司《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成交公告、《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捷猫公司《关于撤销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DNA试剂耗材项目(JLP25A00001)合同的申请》、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关于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2025年度DNA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的情况报告》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向捷猫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5〕03号),捷猫公司要求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捷猫公司于2025年9月2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申诉》。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捷猫公司申诉情况,捷猫公司在陈述申辩中陈述的事由,不是其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当事由,也没有发现对捷猫公司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和证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捷猫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262.76元(大写:伍仟贰佰陆拾贰元柒角陆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算起)。
捷猫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捷猫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九财回〔2025〕第08号
案由 |
重庆捷猫****公司无法交付中标产品弃标的案 | ||
送达文书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九财罚〔2025〕3号 |
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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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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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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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 ||
受送达人 |
重庆捷猫****公司 | ||
收件人 |
(签名) | ||
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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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