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5-00086 | [ 发文字号 ] | 九财罚〔2025〕4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4 |
九财罚〔2025〕4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三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鑫
投标授权代表:宋*聃
联系电话:13*****2833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向往街1008号*幢1001-*室(自主申报)
二、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交通违法短信发送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JLP25C00071),预算金额1260000.00元,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代理采购。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于2025年7月14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于7月18日开标,7月21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三子******公司,中标金额为1120000.00元。
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的来函,反映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交通违法短信发送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JLP25C00071)中标单位为浙江三子******公司,2025年07月24日收到该中标单位发来的中标放弃声明函,其内容为该公司收到采购结果后,在项目现场沟通后,并经深入研究和评估,发现完成公安部对视频专网、公安网、互联网等不同网络间的数据交换工作,技术难度远超其最初的预期,其现有的技术能力和资源储备难以确保该项目能够按照要求高质量、按时完成。该公司慎重考虑放弃本次项目的中标资格,接受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中关于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关处理规定,同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不退还的处理,并积极配合办理本次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关手续。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关于区公安分局所需交通违法短信发送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的函》、你公司《关于自愿放弃“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违法短信发送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号:JLP25C00071)项目中标的申请函》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5〕04号),你公司不要求陈述及申辩,不要求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你公司在参与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所需交通违法短信发送服务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JLP25C00071)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中标单位,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三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600.00元(大写:伍仟陆佰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算起)。
浙江三子*******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浙江三子******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27日
九财回〔2025〕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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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浙江三子******公司弃标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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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九财罚〔20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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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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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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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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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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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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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浙江三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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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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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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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