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5-00099 | [ 发文字号 ] | 九财罚〔2025〕6号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7 |
九财罚〔2025〕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
当事人:*玫(评审专家)
联系电话:158****9427
地址:江北区福泉路**龙湖源著
二、基本情况
我局收到重庆建设医院的来函,反映九龙坡区区属医院康复类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编号JLP25A00492)完成评标评审工作后,在法定复核期内,发现评标委员会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存在严重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重大问题。
我局对反映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二、评标方法 (三)评审因素 2技术(质量)部分规定:“投标文件投标应答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未标注符号的技术需求的,从起评分中扣除1分,扣完为止”,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中未对部分负偏离项作扣分处理,存在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重庆建设医院关于九龙坡区区属医院康复类设备集中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函》、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应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5〕06号),你不要求陈述及申辩。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你在参与九龙坡区区属医院康复类设备集中采购项目(编号JLP25A00492)政府采购活动中,未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鉴于你主动配合减轻危害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你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5年11月20日
送达回证
九财回〔2025〕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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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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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九财罚〔2025〕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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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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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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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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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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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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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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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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