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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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1-00134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财政发〔2021〕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建〔202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灾、抗旱、防汛、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资金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管理。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体现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关怀,各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正,将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关怀快速传递到基层群众。


第二章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分级管理;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六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装备,购买技术服务等;

(三)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管理费用补助。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

(四)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五)抢险救灾航空飞行补助。用于抢险救灾飞行器等设备的购买和租(征)用、空地勤保障等;

(六)对社会救援力量抢险救灾的奖励性补助。经区政府同意后,用于参与抢险救灾的个人给予奖励性补助;

(七)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

第七条  中央、市级救灾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根据中央、市委市政府专款使用要求,纳入全区救灾资金统筹预算编制。

第八条  区级救灾资金的预算编制由区应急局根据灾情按程序进行预算追加申请。预算执行中,由区应急局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受灾程度、既定标准以及其他特殊因素核定金额并结合上级补助资金,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局的项目计划下达救灾资金预算。救灾资金支持救灾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市、区应急局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启动应急预警、响应。

(二)国家、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灾情、险情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三)市、区应急局对灾情、险情工作的安排部署。

(四)突发自然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急需应急抢险排危。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发生灾情后,受灾镇街向区应急局报告灾情,书面申请救灾资金,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由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承办

申请救灾资金按照“本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申请。各受灾镇街应将受灾群众相关信息统计形成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需生活救助和过渡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各镇街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筹集安排救灾资金,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发生灾情后,一般情况下,区应急局根据受灾相关镇街的灾情报告,及时向区政府报送追加预算请示,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根据追加预算情况,快速下拨救灾资金;紧急情况下,区财政局可根据区应急局建议和镇街初报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灾情稳定且完善程序后,根据核定灾情另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将救灾资金下达镇街后,镇街应及时将救灾资金直接划入救灾对象银行账户。对确实需要现金发放的,严格坚持“谁发放、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灾资金发放真实、及时。

受灾群众救灾申请、村级评议、镇街审核情况由各受灾镇街收集整理,并形成救灾对象花名册。各受灾镇街据实统计、上报,区应急局监督核查。救灾对象花名册应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救助金额、银行账号。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区应急局编制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下达。在执行中,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救灾资金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区财政局可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救灾资金执行完毕或执行期满后,区应急局对救灾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所有救灾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区应急局对救灾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根据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区财政局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镇街要对救灾资金建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

第十五条  各镇街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镇街应在每年1220日前,将本单位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区应急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区级职能部门的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正式办法出台止。


附件下载:

九龙坡财政发〔2021〕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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