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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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2-00062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财政发〔2022〕127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财政管理,按照财政部、市财政局开展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要强化责任意识,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对所在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履职履责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经济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大财务支出的监管,强化权力制衡约束,不断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二、合理设置机构,强化队伍建设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内部机构设置,配齐配强财务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财会人员的资格审核,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优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要有效发挥通过相互分离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财会人员配备和调整,要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制度体系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单位议事决策机制、授权审批机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机制以及内部监督等制度,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之中,从制度上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要认真落实支出审批、定期对账、印鉴分离管理等内控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部门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过程留痕,责任可查,构建权责统一、制度完备、管理科学、流程优化、标准明晰、执行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四、严格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

各(部门)单位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没有预算一律不得支出。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公用经费按照现行政策标准细化编制,项目预算编制要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和用途。支出预算应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并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的支出应与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的支出相互衔接。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编制部门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坚决制止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和报销。要加强决算管理,切实履行决算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确保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除涉密事项外,各(部门)单位应按照《预算法》要求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完成部门预决算数据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基本支出要按照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决算都要详细公开。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完善制度、规范整改。

五、严格收支管理,规范管理行为

(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严格遵守《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规〔20162号)文件规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捐赠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规定。各(部门)单位要把所有收支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从零余额账户违规转移资金逃避监管。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禁以借款、公务消费名义向个人银行卡转账套取现金。

(三)严格规范公务支出程序。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经费管理办法,严格程序审批和总量控制,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各项支出要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每项经费开支要附有明细清单,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三人以上共同签字方可报销入账。财会人员要严格支出审批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程序的支出,应当坚决制止;对本单位违反规定强制安排的支出,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反映。

(四)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审批、开户银行审核、人行核准制度执行,不得违规开设账户。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账户性质和账户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实际用途或超范围使用账户。要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严禁购买理财产品或国债等,严禁公款私存,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以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五)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各(部门)单位的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严禁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要及时公开资金分配办法、范围、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大力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支出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结转年度超过一年,上级转移支付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六)严格财政票据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财政票据,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管理使用安全。要按照财政票据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规定填写;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财政票据,不得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要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核销后由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妥善保管。按规定已核销的财政票据达到保管期限的要报请财政部门销毁。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遗失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

(七)严格规范工资津贴补贴支出。各(部门)单位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严禁巧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无依据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福利。

(八)严格往来款项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对到期逾期的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形成的呆账、坏账,要严格按照审批处理程序进行核销。要按照“一借一清、随借随清”的原则,切实控制新增往来款项规模。财政部门将结合清理结余结转资金,加大对单位往来款项的清理力度,对往来款项过大、压减不力、影响预算正常执行,造成上级专款、民生资金无法及时兑现的部门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强化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新购置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公开招标和产权公开交易,形成的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七、加强采购管理,严格程序控制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要求,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程序和批准的预算实施采购,不得超预算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严禁通过对采购项目进行拆分等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八、规范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

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要加强凭证审核,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手续履行情况,记账凭证重点审核其填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要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会计编码,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收支项目的会计明细核算。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应进行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和记入新账。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和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年度终了前要清理暂存、暂付等往来款项,应转作收支的款项,经审批及时转入收入或支出科目,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九、严格财会监管,强化问责机制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会的领导、财会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应带头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单位会计基础管理水平。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同时强化对各部门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推动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单位及财会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要依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发生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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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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