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财政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5-000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发布日期 ] 2025-04-03

九龙坡区财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会计监督检查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

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是否出现下列情形:(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

(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

(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4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是否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是否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九龙坡
DeepSeek助手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政策问答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