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3-00124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财政发〔2023〕19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5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关于重庆恒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代理记账的批复
重庆恒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关于代理记账许可证申请的资料已收悉,且已先照后证。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渝财会〔2005〕49号)规定,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准予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材料进行年度备案。
此复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九龙坡财政发〔2023〕191号关于重庆恒耘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代理记账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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