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4-00032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财政发〔2024〕4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5 |
关于开展2024年度代理记账行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会〔2024〕7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2024年度代理记账行业年度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备案时间
2024年4月30日前。
二、年度备案范围及方式
(一)范围:我区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我区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我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二)方式:全程线上进行,报备机构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dljz/#/login)提交相关资料完成年度报备。
三、年度备案资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2.3名专职从业人员社保存续情况;
3.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需提供从业人员社保缴纳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注意时间节点,按时报送,并保证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四)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将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五)我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检查力度,按“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公司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