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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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3-00104 [ 发文字号 ] 九财投处〔2023〕18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6 [ 发布日期 ] 2023-11-07

九财投处〔2023〕1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巴南区三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雪

联系方式:173******86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经开大厦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187******55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唐老师

联系方式:023-68788639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9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初中物理、生物实验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205JLP23A00209)。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初中物理、生物实验室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LP23A00205JLP23A00209,招标文件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序号6 "走线桶"3:"走线桶技术性能需满足依据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铅、镉、铬、钡、汞、砷、锑、硒等元素迁移含量符合标准要求”。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技术内容为强制标准”招标文件中用此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分条件。②采购人质疑答复:“没有相关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可作为加分条作”。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质疑答复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和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第二十一条有所违背。

诉求:

修改招标文件,对以上问题进行修正。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1019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205JLP23A00209)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市面上依法流通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都依法进行了强制性标准检测合格产品、服务,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和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经查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经核实,上述两个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三)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序号6均要求: "走线桶"3:“走线桶技术性能需满足依据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铅、镉、铬、钡、汞、砷、锑、硒等元素迁移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和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序号

评分因素

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2

技术部分
(35%)

30分

1.起评分:
有效投标人的起评分为30分。

1.提供技术(质量)条款差异表;2.提供设备清单中带★号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扣分条款:
A.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需求的(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带★号标注的部分),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部分起评分扣5分,有三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部分起评分为0分。
B.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一般性技术需求的(本招标文件第二篇中非★、※号标注的部分),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部分起评分扣除2分,扣完为止。

”不符合上述规定。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116

九财投处〔2023〕18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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