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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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4-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0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九财投处〔202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新佰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慧金

联系方式:173******41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东城大道256号附220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刘老师

联系方式:023-68882838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唐老师

联系方式:023-68788702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9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2024年传统核心区域迎春灯饰服务夜经济采购项目(编号:JLP23B00075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我司认为采购人答复事实依据不足,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撑,主观性、敷衍性、胡乱做出结论,我司在质疑事实依据阐明了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响应供应商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字牌制作、灯箱或霓虹制作等相关的内容均属于不合理设置条款;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

诉求:

请求财政局依法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我司投诉事项1中违规设置的特定资格条款;保护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1225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B00075)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答复称:本次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为响应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字牌制作、灯箱或霓虹制作等相关的内容,即三级及以上均可;“或”表示两种资格要求可二选一,不要求同时具备。九龙坡区2024年传统核心区域迎春灯饰服务夜经济项目是单一的照明工程,非市政综合工程,我局要求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更好的完成项目。目前,该项目已于20231214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于1215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1215日进场施工(由于2024年全市中心城区迎春灯饰亮灯仪式将于20231229日在九龙坡区重庆美术公园举行,为保障建设进度和亮灯效果,要求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当日立即进场)。目前供应商已经完成杨家坪步行街、谢家湾正街、直港大道、九滨路沿线、渝州路沿线等路段的灯饰建设,施工进度大概有70%,预计1229日亮灯仪式当天完成施工进度的80%以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二、主要任务 (五)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要求:“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的“三、业务范围”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包括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本次采购项目并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而是对于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单独发包,因此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担。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响应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字牌制作、灯箱或霓虹制作等相关内容”中要求“响应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之规定,且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响应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字牌制作、灯箱或霓虹制作等相关内容”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110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687813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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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九龙坡区2024年传统核心区域迎春灯饰服务夜经济采购项目(编号:JLP23B00075九财投处〔20241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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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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