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4-00012 | [ 发文字号 ] | 九财投处〔2024〕4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2-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2-22 |
九财投处〔2024〕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芬蒂梵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琦
联系方式:178******20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180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187******55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023-68143257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号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音乐专用教室设施设备1(二次)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204)。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质疑回复函没有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实和质疑请求进行具体答复,不合法。质疑事项为:对中标结果有疑问,我司2023年12月27日看见挂网的中标结果(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且公示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我公司查询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内容不实,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质疑回复函要求我公司限期提供“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盖有鲜章的声明函原件,属于违规违法。
3.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
诉求:
1.请求财政部门取消“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结果及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请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处罚回复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质疑回复函违规违法事项。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1月10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204)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被投诉人答复称:拟中标供应商(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的产品音乐节拍器、音筒、音条、钟琴、沙锤、椰壳沙锤、沙筒、沙蛋、摇铃、摇铃、棒铃、卡巴撒、卡巴撒、双响筒、响板、响棒、刮棒、蛙鸣筒、木鱼、铃鼓、三角铁、碰铃、棒钟、堂鼓由“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乐器厂”制造,因查询不到该企业被质疑和投诉,拟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相关情况说明、销售协议、代理商产品委托检测授权书、货物采购合同、商标注册证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据此判断,上述产品的制造商为廊坊市春芽乐器有限公司,春芽品牌产品的代理商为廊坊市节奏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出错是拟中标供应商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链条比较清晰,逻辑符合实际,不存在恶意杜撰制造商骗取投标,且拟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春芽”品牌产品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拟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进行测算,春芽乐器共24样产品报价合计为270125元,占报价总金额的15.86%。有一家中型企业(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四样产品报价合计为80850元,占报价总金额的4.75%;四家小微企业,报价合计为1352601元,占报价总金额的79.39%(超过60%),完全满足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条件。
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诚公司”)答复称: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制作标书前与廊坊市春芽乐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商”)工作人员进行了微信沟通,该公司工作人员误将产品代理商(廊坊市节奏科技有限公司)及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乐器厂)发送给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标书制作人员为2023年大学毕业生,没有弄清楚制造商的概念,误将制造商名称写成对方提供的地址名称(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乐器厂)。经核实,捷诚公司投诉答复中分别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廊坊市春芽乐器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篇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版本项目适宜中小企业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比例:30%,其中预留给小微比例:60%,预留份额措施: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提示:要求以合同分包的,明确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经核实,捷诚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P134-135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1份,声明产品制造为中小微企业(其中: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乐器厂为微型企业),并加盖投标供应商鲜章。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未对捷诚公司进行报价10%的扣除。经向采购人核实,捷诚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中除案涉《中小企业声明函》外,其他3家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均为小微企业,占报价总金额的79%,超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比例30%(其中:预留给小微比例60%)。
经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官网,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在小微企业名录内。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按照行业划型标准和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的从业人数,该公司应当为中型企业。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廊坊市春芽乐器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为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金星道1-1,法定代表人为孙威,股东为:孙威和褚国娜;廊坊市节奏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为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西街十三条2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栾永彬。经查询:捷诚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廊坊市春芽乐器有限公司为制造商、廊坊市节奏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商,栾永彬和褚国娜为夫妻关系。
2024年1月24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捷诚公司投诉答复资料进行了研判,意见为:根据拟中标供应商重庆捷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答复材料表明,产品供应商“廊坊市春芽乐器有限公司”的制造、销售地址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乐器厂,该制造商是实际存在的,不存在恶意杜撰制造商骗取投标,且拟中标供应商提供“春芽”品牌产品品名、规格、技术参数、检测报告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24年2月2日重新在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3名评审专家对捷诚公司资格料进行了研判,意见为:其中2名专家认定拟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赵各庄乐器厂不存在,故该声明函存在问题。其中1名专家认定维持2024年1月23日研判意见。
七、处理决定
投诉人对采购人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但诉求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进行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范围。
我局认为捷诚公司提供的案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制造商江苏奇美乐器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不影响评审结果。案涉《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本应写的制造商名称写成销售商地址,该销售商不是产品制造商,因此应为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因为该项目评审中未对捷诚公司进行报价10%的扣除;而且排除掉案涉无效《中小企业声明函》后,捷诚公司仍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故该中小企业声明函虽然无效,但不影响评审结果。捷诚公司行为也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68781318)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九龙坡区教育信息技术与装备中心所需九龙坡区中小学音乐专用教室设施设备1(二次)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204)(九财投处〔2024〕4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芬蒂梵家具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2024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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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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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