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财投处〔2025〕2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茄中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晟
联系方式:185******06
地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利民街26号1幢2-14(尚品天佳)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石桥铺街道办事处
采购项目经办人:李老师
联系方式:023-68637315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023-68788639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所需支次干道清扫保洁采购项目(编号:JLP24C00148)。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本项目中标人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其结果使我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项目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满分为16分,其中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8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取得的类似案件,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且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根据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公示的中标人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评审得分的商务总得分为16分,即中标人的商务部分为满分,说明其至少有提供7个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业绩。我司通过政府采购网等其他相关网站,查询到中标人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从2022年7月5日成立至今,中标公示挂网的项目有且仅有7个,符合本项目要求的业绩仅有4个,商务部分业绩(7分)应只得4分。
诉求:重新核查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标书中提供的业绩的真实性及符合性,核实其是否具备中标资格?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石桥铺街道办事处、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相关采购项目(JLP24C00148)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代理机构答复称: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18年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取得的类似案件,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高得7分。”本次投标,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共提供了8个业绩,业绩内容与质疑方通过网络搜索的结果不同,网络搜索并不准确和全面。此外,原标书并未规定此类似业绩必须涵盖服务的内容,而垃圾清运,作为清扫保洁的一项组成部分,被认定为类似业绩,是符合常识性、逻辑性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逐一审核各投标单位的业绩资料,经复核,中标单位各项业绩合同印章签署齐全、中标通知书齐全、业绩相关性符合,包含石桥铺街道办事处采购人代表在内的5名评审专家一致认为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效业绩分可得7分。
重庆科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答复称:重庆茄中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到我司仅有7个业绩,并以此为认定我司提供虚假业绩,属于不合理投诉,网络搜索因搜索方式、搜索关键字以及项目是否网上公示等原因均会导致信息的不完整。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中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并未要求提供的业绩必须是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提供中标公示截图。
经核实,科瑞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8个业绩符合本项目第四篇评标标准中企业业绩要求。同时,对8个业绩原件进行了核实,与投标文件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科瑞公司提供虚假业绩。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68781318)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所需支次干道清扫保洁采购项目(编号:JLP24C00148)(九财投处〔2025〕2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茄中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2025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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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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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