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重庆市九龙坡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政策级次 |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形式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主管部门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印发2021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1〕47号) | 一般农户和种粮大户 | 种粮大户为每亩230元,一般农户按市级下达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余额以及全区计税耕地面积测算确定。 | 打卡 | 社申报、公示, 村镇审核、制表, 区核定、发放。 | 每年一次 | 6月-8月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 | 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由市农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 | 打卡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不固定 | 不固定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农村困难移民 | 600元/年 | 打卡 | 困难移民申请、社区街道复核公示、区农委复核 | 每年四次 | 1,4,7,11月发放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市级 |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 | 城镇困难移民 | 400元/年 | 打卡 | 困难移民申请、社区街道复核公示、区农委复核 | 每年一次 | 次年1月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4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农村独子双女父母,独生女父母 | 农村独子双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独生女父母1560元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级提出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区县审批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每年8月30日前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0﹞8号)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816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10200元。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级提出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区县审批 | 每年3月,9月分2次发放 | 每年3月31日前;9月30日前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 | 低保对象 | 城市:636元/人;农村:515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社区申请 | 每月发放 | 最迟当月26日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 | 城乡特困人员 | 827元/月 | 打卡 | 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 每月发放 | 当月(一般15日前)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九龙坡民政〔2019〕47号) | 所有困难群体 | 根据文件按比例救助 | 打卡 | 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所属社区申请 | 通过申请救助后发放,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 按时发放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9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 | 80岁老人以及60岁以上失能低保对象;年满80岁老人及60岁以上失能特困人员。 | 200元/月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社区申请 | 每月发放 | 按时发放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10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9〕4号) | 一、二级残疾 | 一级:80元/月 二级:70元/月 | 镇街打卡 | 1.持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2.交街道初审公示;3.残联审核;4.区民政审核 | 每月一次 | 当月 | 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 |
11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9〕4号) | 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士 | 80元/月 | 镇街打卡 | 1.持残疾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2.交街道初审公示;3.残联审核;4.区民政审核。 | 每月一次 | 当月 | 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 |
1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儿1277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225元/人.月(补足不足部分) | 打卡 | 监护人向户籍地镇街(或受委托村居)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 每月 | 当月(一般15日前)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13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部级 、市级、区级 | 应急管理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修订稿)、《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0〕83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8〕235号) | 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人员或因灾倒损房屋人员 | 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人、天;倒塌或严重损失房屋6000元/间,4间及以上补助25000元;受灾群众冬春救助每人不低于150元/人。 | 打卡 | 过渡期生活救助由当地政府进行认定发放;冬春救助由受灾人员户主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应急局审定;倒房重建资金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小组民主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应急局审定。 | 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15天后,不超过3个月;倒房重建资金在房屋因灾倒损重建或维修后;冬春救助每年一次,每年12月至次年5月。 | 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灾后发放,保证灾民“五有”,倒房重建资金在区应急局审定后;冬春救助资金在收到市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14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09号) | 低保、分散供养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人群。 | C级改造修缮1.25万/户,D级拆除重建3.5万/户。 | 打卡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区县审批流程进行申报 | 按年度改造计划完成情况拨付 | 区、镇联合验收合格后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