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418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发改发〔2022〕83号 |
[ 主题分类 ] | 惠民利民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2-06-2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30 |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九龙坡区税务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九龙坡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2〕444号),现结合九龙坡区实际,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此条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2.落实国家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相关规定,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金额的50%,小微企业可以全部延缓缴纳部分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部分税费范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此条政策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3.2022年,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继续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执行国家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全市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发展改革委)
4.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5.落实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6.落实国家相关规定,2022年实施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全面覆盖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制造业等六大行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7.落实国家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8.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9.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作用,降低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落实担保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应急转贷等政策,规范融资各环节收费和管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0.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11.从2022年起到2023年6月底,协调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继续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2.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建立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重点项目清单,做好关于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等政策宣传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协助企业申报2022年新发放的碳减排贷款补贴;推动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工作,引导资本等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聚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13.坚持绿色发展,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执行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14.定期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强化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帮助原材料行业企业组织货源、协调运输、稳定生产;持续督促我区期货经营机构严格落实期货市场交易结算风控措施;支持企业运用期货及衍生品工具应对重要原材料等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15.支持企业投资开发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制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骨干企业,建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基地,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委)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6.加快推进全区新能源开发,帮助企业协调用地等相关前期工作,支持具备条件的光伏项目开工建设;协助电网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消纳实施方案,促进全区清洁能源消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17.加快支撑性保障电源规划建设,协助项目尽快取得用电、环保等要件,推动项目及早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
18.制定我区冶金、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整合各项政策工具,加大对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19.落实国家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一批我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申报国家制造业发展和产业基础再造等专项,组织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20.聚焦全区重点产业链,分链条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培育领军企业和“链主”企业,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实施“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持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培育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民营经济发展局)
21.推动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协助航运企业申报市级政策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交通局)
22.建立全区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库,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5G建设,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相关专项。用好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升级,2022年推动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4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
23.根据全市北斗导航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落实北斗系统规模化应用和智慧城市试点任务;依托重点企业和单位,争取国家相关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24.落实国家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支持数据中心绿色高效用能,对同时满足符合全市相关规划布局,纳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的国家枢纽节点且PUE值(电能利用效率)≤1.25的新建数据中心项目,争取市级项目能耗指标支持。(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25.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2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外贸新业态新模式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针对性提供在线智能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企业参与海外仓建设和布局重点市场海外仓,在企业海外仓租赁、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引导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全球开户、货押融资、内保外贷、租赁保函等针对性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
27.加强协调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鼓励中小微外贸企业向航运企业直接订舱。(责任单位:区商务委)
28.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工作专班协调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建设中的问题,推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招商投资局)
29.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在国内重点高等院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在中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和创新创业等证明,申办有效期2至5年的居留许可;对已连续两次办理1年以上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国人,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按规定申办有效期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外籍人员及其家属办理来华工作许可的各类业务,实行全流程网办;针对外国高端人才设立“绿色通道”,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办)
30.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对符合我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支持要求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商务委)
31.支持我区外资制造业增资扩股、技术改造和强链补链,策划一批重点招商项目,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向国家争取外资鼓励条目,将我区更多特色主导产业纳入国家外资鼓励范围;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我区出台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招商投资局、区财政局)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32.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程序及制度体系,2022年全区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的出让比例不低于10%,2023年全区新增工业项目按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30%,2025年全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3.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科研用地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可按规定相互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推行新型产业用地(M0),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支持工业用地经整体转让、分割转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整合、置换。(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4.支持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采用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根据企业意愿和项目特点灵活设定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5.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相关政策。“十四五”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对应的能耗量,统筹用于保障全区工业产业用能;“十四五”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在新建项目开展节能审查时从项目能耗总量中扣除。(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36.落实好能耗双控考核政策,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根据我区经济增速目标和市级下达的“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合理测算确定能耗总量,合理安排“十四五”规划期内能耗双控年度目标。(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37.落实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等量替代政策,在能耗强度下降符合“十四五”目标进度要求且仍有用能空间的情况下,新建能效达到行业标杆值的“两高”项目,履行项目节能审查手续时可使用增量指标进行能耗平衡。(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38.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积极争取我区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对纳入国家能耗单列的项目,加快办理节能审查手续。(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
39.修订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市级分级绩效标准,精准实施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动态管理,通过积极帮助重点企业争取中央资金等手段支持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提标改造,提升绩效级别;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2号),简化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稳增长产业政策
40.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1.按照“内防输入,外防扩散”的总体思路,抓紧抓实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措施,推进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全力消除我区在突发新冠感染规模性疫情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转影响。采取“区领导+部门”包片联系企业,督促企业推进常态化核酸检测。(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42.对年产值初始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较上一年度均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特别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数字经济“专特精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招商投资局)
七、保障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区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要做好各镇街以及重点行业、园区、企业运行调度监测;督促相关政策执行落实,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做好应对政策研究储备。相关区级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相关落实举措,加强宣传解读,形成政策合力,帮助企业纾困发展。各镇街要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确保政策有效传导到企业主体,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要总结推广新冠感染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流动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