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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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450388938X/2023-000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6 [ 发布日期 ] 2023-12-27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区级各相关单位: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现将《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保障群众知情权。

附件: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 年版)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服务对象:城乡计划怀孕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城乡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 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2次孕中期健康检查、2次孕晚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1次产后42天健康检查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重庆市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

服务对象: 农村计划怀孕生育妇女。

服务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 3 个月至孕早期 3 个月增补叶酸 ,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规范( 2019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 )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 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

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 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 2017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支出责任:基本避孕药具资金由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用于避孕药具政府采购、存储和调拨、初诊排查、发放等服务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经费以及随访服务经费由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5 )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 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2005 〕18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办〔 2021 〕31 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 通知》(渝医保发〔 2023〕 17 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 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 市医保局。

2. 儿童健康服务

(6)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2016 年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7 )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 0—6 岁儿童提供 13 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听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眼及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童每年提供 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重庆市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3.儿童关爱服务

(8)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服务标准: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标准按照当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从2023年9月起,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605 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405 元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 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3.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 活补贴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补贴标准按照与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从 2023 年 9 月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405 元。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9) 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6〕59 号)执行 ;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10)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 作的意见》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7 号)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二、学有所教

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 1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 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

服务标准:资助标准为保教费按平均每人每月150元,全年10个月计算; 生活费按平均每人每天 3 元 ,全年220 天计算。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12 )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原国家级贫困区县在除区县城区以外的农村公办 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

服务内容:对万州区、黔江区、开州区、武隆区、城口县、丰都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14个区县农村学前教育儿童给予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4 元。

支出责任:由市和区县财政按 4: 1 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市教委。

5.义务教育服务

(13)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 720 元,初中 940 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 元;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 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 6000 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14 )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 105 元、初中每生每年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 14 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34 元、初中40 元。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15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 ,初中 1250元; 按照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1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对象: 欠发达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对原 12 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县,以及万州区、开州区、忠县、涪陵区、潼南区、南川区等 6 个区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给予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 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5 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对原 12 个集中连片贫困区县给予每人每年 5 元补助,对万州区等 6 个区县给予每生每天 4 元补助万州区等 6 个区县财政承担补助每生每天 1 元。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 1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区县政府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 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18)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

服务内容: 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市政府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19)高中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 具有正式学籍在我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 免除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在校学生教科书费。

服务标准: 符合条件的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在校学生免收教科书费,按照每生每学年平均400 元的标准补助学校,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在校学生,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在校学生,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 2.5 年

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 2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 12个集中连片特困区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区县或学校主管部门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 2—3 档。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21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服务内容: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 全市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全市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 22 )中等职业教育免住宿费

服务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服务内容: 免收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住宿费。

服务标准: 资助年限不超过 2.5 年。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 500 元。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教〔 2020〕 188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

三、劳有所得

8. 就业创业服务

( 23)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 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8〕57 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24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服务对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 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25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 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员和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市外人员在我市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六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2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服务对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 本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27 )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28)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三峡库区移民;城乡残疾人员;未安排工作的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连续一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服务内容:为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信息,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 ,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六个月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补贴。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支出责任: 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29)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发放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层次、等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 100—6000 元; 针对脱贫人口 , 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元/天 ,最长不超过 30天。

支出责任: 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30)“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服务对象: 所有单位和个人。

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7×8小时(法定节日除外),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 7 ×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 80%以上。

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31) 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 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 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32) 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支出责任: 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33) 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服务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当前标准为 1440 元/人月。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34 )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四、病有所医

10. 公共卫生服务

(35)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 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36)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市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和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数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37)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管理、快速处置。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规范(2015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等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38)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技术规范》及《重庆市卫生健康监督协管服务实施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39)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0)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主要包括克山病、氟骨症、克汀病和II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

服务内容:制订辖区地方病患者管理计划,建立患者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开展随访与评估,进行健康体检。

服务标准:为纳入管理的现症地方病患者建档立卡,每年至少随访1次(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状态进行评估。在地方病患者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1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2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技术规范(2020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服务对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

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4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服务对象: 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45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 46)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 市级和区县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

11. 医疗保险服务

( 47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牵头负责单位: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 4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关于扩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 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4号)、《关于扩大我市城乡居民 合作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待遇标准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渝办发〔2011〕29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3〕214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由政府按医疗救助规定资助参保。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 49)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夫妇每人每月90元 ,农村独生女家庭夫妇每人每月 13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基础标准的 80%,其余 20%和 我市实际发放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部分由市和区县两级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5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含重庆农村四级残)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含重庆农村四级残)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发放特别扶助金

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发放800元;一级、二级、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20元、390元、260元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基础标准的80%,其余20%和我市实际发放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部分由市和区县两级按比例分担。重庆农村四级残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由市和区县两级按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 51 )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 52 )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执行。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特困对象中的半失能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00元、300元。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14. 养老保险服务

( 5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和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及其它从养老保险基金发放的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5〕67号)等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 5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按规定发放养老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渝府办法〔2014〕9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超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 2019〕 112 号)执行。

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及各区县实际财力,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独子增发基本养老金、高龄增发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其中,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 公租房服务

( 55 )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保障或租赁补贴。

服务标准: 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区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 , 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委。

16.住房改造服务

( 56)城市危旧住房改造

服务对象:城市危旧住房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

服务标准:主要为城市C、D级危房和非成套住房,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支出责任:区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 57 )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服务标准:农村C级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0.75万元;农村D级危房改造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1 〕37号)文件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县政府负责,区县财政补助和个人自筹相结合,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牵头负责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委。

七、弱有所扶

17. 社会救助服务

( 58)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给予分类重点救助。

服务标准:1.从2023年9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对象,可在其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再对其本人进行分类重点救助。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为: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 5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

服务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

服务标准:1.从2023年9月起,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为三档一档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 300 元、二档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 200 元、三档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每人每月 50元。3.对符合条件的基本丧葬服务

项目费用 ,在 1500 元限额以内予以免除。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60) 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参保资助、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等有关规定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健康需求以及家庭困难情况、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并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市和区县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2019〕74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医保局。

疾病应急救助

服务对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人员范围: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2.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乡孤儿。3.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5.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

服务内容: 给予紧急救治服务。

服务标准:参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医〔 2013〕32号)执行。

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重庆市各级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和区县支出责任按照《重庆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渝财社〔 2019〕74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

(61 )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视情况提供政府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

(62) 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服务内容:及时为本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生活救助;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死亡人员 16000元/人的标准 一次性抚慰 。过渡期救助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冬春救助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支出责任: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18. 公共法律服务

(63) 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

服务内容: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县政府负责,中央和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司法局。

(64)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等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2019—2022年)》《重庆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标准(2020—2022年)》等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其中12348重庆法网、12348热线的法律咨询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 市司法局。

19. 扶残助残服务

(6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服务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一、二级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80 元。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市残联。

(66)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符合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服务标准:从2023年9月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市残联。

(67)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托养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执行。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残联、市民政局。

(68)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14岁视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0—18岁听力、肢体残疾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具适配、康复护理、专业心理服务、康复知识培训和专业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44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18〕111号)执行。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69)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服务对象: 残疾儿童、青少年。

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服务标准:学前教育免保教费和生活费;义务教育免学费和教科书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 元、初中125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普通高中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资助标准为免学费和住宿费,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元。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教委、市残联。

( 70)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持有效残疾人证的劳动者

服务内容:为未就业但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劳动者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求职登记、职业能力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服务,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低收入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国家级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市级和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残联、市人力社保局。

( 71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 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重庆市电视台每周播出不少于1次的电视手语新闻节目;区县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残联、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

( 72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服务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

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支出责任: 区县政府负责 , 中央和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残联。

八、优军服务保障

20. 优军优抚服务

( 73)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医疗补助、短期疗养补助、死亡丧葬补助、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助、困难帮扶、供养护理费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级分担比例按照区县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74 )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 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并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

服务标准: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级分担比例按照区县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75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服务对象: 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对有就业需求的退役军人 ,提供专场招聘服务组织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组织其中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可参加创业活动、享受线上线下创业服务。对辖区内退役军人提供随访服务。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级分担比例按照区县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社保局。

( 76)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 医疗等保障。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承担部分,市级分担比例按照区县保障对象数量、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

牵头负责单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 公共文化服务

( 77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 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及重庆市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达到免费开放规定要求。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展览、培训、讲座等公共文化活动。区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建有面向群众的服务网站或公众号。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文化旅游委。

( 78)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 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根据群众实际需求 ,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分层级为基层送演出(含送地方戏曲),市级每年为各区县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5场;享受中央戏曲进乡村专项补助资金的区县每年为每个乡镇购买的演出服务不低于6场,其余区县每年为每个乡镇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2场;各乡镇每年为每个村购买的演出服务原则上不低于1场;市级为残疾人购买演出服务10场,为农民工购买演出服务 10场。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文化旅游委、市教委、市委宣传部。

( 79) 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

(80)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15 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 25 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

(81 )观赏电影

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社区居民、厂矿事业、敬(养)老院、荣誉军人院、部队。

服务内容: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社区、厂矿事业、敬(养)老院、荣誉军人院、部队等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服务标准:每年每个行政村放映12场、中小学生每生每年观看不少于4部爱国主义优秀影片,确保学生观影覆盖率100%。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各区县要创新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观影服务,对辖区内厂矿事业、敬(养)老院、荣誉军人院、部队等提供放映服务。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

(82 )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区县公共图书馆人均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低于国家评估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年新增图书藏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0.03册;区县文化馆年订购报刊不少于20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图书不少于3000册,年订购图书不少于100种、报刊不少于10种;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年提供报刊不少于2种。区县每年举办全民阅读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每个农家书屋开展阅读活动不少于4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支出责任:市级和区县财政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 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

(83)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文艺作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务标准:市级每年为渝东南民族地区一区四县购买演出服务50场(次);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为渝东南民族地区一区四县购买演出服务,由市级财政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由区县政府负责,市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市文化旅游委、市委宣传部、市民族宗教委

22. 公共体育服务

(84)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服务标准:1.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2.全民健身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低收费开放时应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3.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4.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价格 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5.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群众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群众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6.公共体育设施应符合应急、疏散和消防等安全标准。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体育局。

(85)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1.每千人有 2.52 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健身指 导服务。2.提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健身组织、健身指导等信息咨询服务,群众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获取科学健身知识、预定场馆、参加培训和赛事活动等服务。3.区县(自治县)打造 2种以 上不同类型的符合当地实际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每种赛事活动 每年举办 1 次以上。所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循各运动项目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4.区县(自治县)每年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抽测 2 次以上。5.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全年免费供公众使用,所配置的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关于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规定。

支出责任: 中央、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 市体育局。




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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