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450388938X/2024-00043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发改发〔2023〕19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4-13 |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
施工作业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级部门和有关企业:
现将《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管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0日
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
管控工作方案
为保障全区油气长输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运行安全,进一步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非管道产权方的特定施工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特定施工作业范畴
在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特定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完成备案。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四)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禁止采石、采矿、爆破。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
二、区内油气管道涉及地域范围
九龙坡辖区内涉及油气管道的街镇、道路具体范围如下:渝州路街道(渝州路、渝州支路、长新路、虎山路)、二郎街道(迎宾大道)、石桥铺街道(石新路)、中梁山街道(冬山路、华庆路、华龙大道、华九路)、西彭镇(森迪大道、元通村、新城东路、同心村、响堂村、元明村、玉凤村、黄磏村、宝华村、真武宫村、长安村、李家河村、东林村、梓槐村、千秋村、迎新村)、华岩镇(田福路、田坝村)、陶家镇(铜陶北路、治安村、文峰村、白果村)、铜罐驿镇(新合村)等。
三、特定施工作业手续办理流程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当提前将施工作业相关情况告知区发展改革委能源服务中心。能源服务中心将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方案、签订管道保护协议,由施工单位将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科备案。若双方未就施工作业方案达成一致,或计划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且管道企业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区发展改革委将依据安全评估专家审查意见,出具是否同意施工的意见,施工单位再将相关资料报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科备案。行政审批科在收齐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手续办理流程图
四、相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在向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科提交特定施工作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表、备案承诺书、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施工作业对管道影响的事故应急预案、申请单位与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建设项目批准(立项)文件或备案(核准)文件、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项目法人单位委托上述项目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一式两份,重庆市九龙坡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工前提前7日书面通知管道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协议规范作业。施工单位应具备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施工作业人员应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将涉及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情况以协办函的形式及时告知区发展改革委。
(四)各部门、园区、区级平台公司等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时,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本方案办理特定施工作业备案,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后续施工作业。
各街镇应及时精准排查管辖范围内的特定施工作业行为,核查施工单位是否完成了特定施工作业备案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后续施工作业。
(五)管道企业在开展巡线工作时应当重点关注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核查其是否已办理特定施工作业备案手续、是否严格按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安全防护协议、应急预案等要求,严格落实管道保护措施,并将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委。
(六)未按要求完成备案进行施工作业,视为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从严从重处罚。并将违法行为属地街镇、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管道企业等进行全区通报并抄送市级主管部门。
(七)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备案工作请联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68031865;区发展改革委能源服务中心,联系电话68780898。
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
作业申请表
2.备案承诺书
3.重庆市九龙坡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
工作业备案登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条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
特定施工作业申请表
申请企业全称 (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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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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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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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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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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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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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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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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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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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 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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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主要内容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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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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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200米范围内风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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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施工周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管道保护措施具体内容描述(包括施工作业主要内容、管道安全防护主要措施、事故应急预案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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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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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备案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
一、本单位已具备申办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办理手续的条件;
二、备案中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所提交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备案所提交的施工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方案和安全防护协议开展后续施工作业,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
申请企业(公章)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九龙坡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
特定施工作业备案登记表
项目基本信息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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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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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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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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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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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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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权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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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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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资料清单 |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原/复印件份数 |
备注 | ||
1 |
申请表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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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备案承诺书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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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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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上述项目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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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法人单位委托上述项目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相关合同(协议) |
原件 复印件 |
| ||
6 |
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防护方案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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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作业对管道影响的事故应急预案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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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企业与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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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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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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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备案人签字 |
年月日 |
接收单位签章 |
年月日 | ||
备注:1.初期双方未就施工方案达成一致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活动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2.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项目,按照备案清单提交相关资料,未按要求完成备案进行施工作业,视为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相关条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第三十条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管道企业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使用管道专用伴行道路、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管道专用隧道等管道附属设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二)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三)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四)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