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450388938X/2024-00044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发改发〔2024〕56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06 | [ 发布日期 ] | 2024-05-08 |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已按程序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
为严格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力全区服务业领域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服务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九龙坡辖区内生产经营且纳入企业一套表管理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主要内容
(一)存量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2亿—5亿元(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2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2亿—1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2—5亿元(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1—2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2—1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3.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2—5亿元(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1—2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2—1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4.卫生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2—5亿元(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1—2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2—1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5.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和其他房地产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1—3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1—0.5亿元(含0.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6.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1—3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1—0.5亿元(含0.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1—3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1—0.5亿元(含0.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8.教育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1—3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1—0.5亿元(含0.1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9.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2—0.5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5%),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05—0.2亿元(含0.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2—0.5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5%),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05—0.2亿元(含0.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11.社会工作业
(1)全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10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0万元。
(2)全年营业收入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6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7万元。
(3)全年营业收入达0.2—0.5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5万元。
(4)全年营业收入达0.05—0.2亿元(含0.05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4万元。
12.除以上奖励外,对存量规上服务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含100人),且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幅达到20%以上(含20%)的,额外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业人员在50-100人以内(含50人),且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额外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存量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
1.批发企业
(1)全年销售额达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7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9万元。
(2)全年销售额达10—30亿元(含10亿元),且年度增长10%—15%(含1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5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6万元。
(3)全年销售额达5—10亿元(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5%—35%(含2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35%以上(含35%),奖励4万元。
(4)全年销售额达1—5亿元(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0.5万元;年度增长25%—35%(含25%),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35%以上(含35%),奖励1.5万元。
2.零售企业
(1)全年零售额达8亿元以上(含8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10%—20%(含10%),奖励4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6万元。
(2)全年零售额达5—8亿元(含5亿元),且年度增长率10%—15%(含10%),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4万元。
(3)全年零售额达2—5亿元(含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0%—30%(含20%),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2.5万元。
(4)全年零售额达0.5—2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率达20%—25%(含20%),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25%—35%(含25%),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35%以上(含35%),奖励2万元。
3.住宿和餐饮企业
(1)全年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年度增长5%—10%(含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10%—15%(含10%),奖励3万元,年度增长15%以上(含15%),奖励4万元。
(2)全年营业额达0.5—1亿元(含0.5亿元),且年度增长10%—15%(含1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2万元;年度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2.5万元。
(3)全年营业额达0.2—0.5亿元(含0.2亿元),且年度增长15%—20%(含15%),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1.5万元;年度增长25%以上(含25%),奖励2万元。
(4)全年营业额达0.1—0.2亿元(含0.1亿元),且年度增长20%—25%(含20%),奖励0.5万元;年度增长25%—35%(含25%),奖励1万元;年度增长35%以上(含35%),奖励1.5万元。
(三)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的个体工商户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上报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可靠。每年3月,申报企业在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申报,镇街、园区初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上一年度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有关数据进行核定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兑付。
(二)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
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上报相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可靠。每年3月,申报企业在经营所在地镇街、园区申报,镇街、园区初审后,由区商务委对上一年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定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兑付。
四、其他事项
(一)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统计数据,以企业上一年度11月数据为准;从业人员工资数据以上一年度3季度数据为准。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12月数据为准。
(二)本文件与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三)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条款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重庆市九龙坡区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九龙坡发改发〔2022〕91号)同时废止。
240506 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办法 九龙坡发改发〔2024〕5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