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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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419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发改发〔2022〕113号
[ 主题分类 ] 企业减负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2-11-27 [ 发布日期 ] 2022-11-30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九龙坡区十三届区委常委会第32次会议、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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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围绕“三高三宜三率先”发展愿景,大力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提升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智能化、国际化水平和防风险能力,加快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集群化发展的高质量服务业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九龙坡区(不含重庆高新区直管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非在招商引资政策扶持期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九龙坡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坚持市场导向、激励引导、公正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四条 【鼓励设立金融总部机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落户我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类机构落户】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级分行或分公司,在享受市政府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区级配套补助:对银行的地区总部、市级分行,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保险及证券公司地区总部、市级分公司,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金融机构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第六条【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下设网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鼓励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证券营业部、保险支公司、期货营业部等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鼓励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后,按照金融行业分类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含)至3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3亿元至5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5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结算类金融机构和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所)注册资本到位5000万元(含)至3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1亿元(含)至3亿元(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3亿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注册资本到位1亿元(含)至3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到位3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申报互联网小贷业务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再额外补助20万元。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第九条 【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房租补助力度】新引进的区级以上银行、保险、证券类传统金融机构和新注册的其他独立核算金融机构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给予房租补助,补助年限最高不超过3年,分别按照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的标准给予3年补助,单个机构累计享受房租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金融机构将办公用房转租的,转租部分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争先创优】对银行机构,根据存贷款余额等指标,对综合评价前10名进行奖励,其中前3名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第46名每家最高奖励15万元,第710名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保险机构,根据保费收入等指标,对综合评价前3名,每家奖励10万元。对证券机构,根据证券代理交易额等指标,对综合评价前3名,每家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资扩营】对金融机构增资进行奖励,按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分3个档次给予奖励,实际缴付到位1亿元(含)—5亿元,给予奖励10万元,实际缴付到位5亿元(含)—10亿元,给予奖励30万元,实际缴付到位10亿元(含)以上,给予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

第十二条 【鼓励股权投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对注册在区内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区内工业企业、现代服务行业企业或其他重点产业项目的,社会单笔投资(不含区属国有企业资金、区财政资金)实际到位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区内小微企业在区内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且担保费率控制在1.5%(含)以下,可享受担保补助政策。单笔贷款金额100万元(含)以下,按担保发生额的1%补助;单笔贷款金额100万元—200万元(含),按担保发生额的0.75%补助;单笔贷款金额200万元—1000万元(含),按担保发生额的0.5%补助。

第十四条【鼓励加大对服务业重点行业融资支持力度】对区内专业服务业、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大健康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向区内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贴息,按照上年银行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区年度兑现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若超出预算,按比例核减。

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团队】根据金融机构经济发展贡献规模和增速不同,对金融机构团队进行奖励。对当年辖区经济发展贡献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金融机构,若经济发展贡献增幅5%(含)—20%,奖励15万元;若经济发展贡献增幅20%(含)以上,奖励30万元。对当年辖区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若经济发展贡献增幅5%(含)—20%,奖励40万元;若经济发展贡献增幅20%(含)以上,奖励60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对特别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章  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支持重点企业培育】对首次纳入《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软件企业,按认定类型龙头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5%及以上、成长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20%及以上、创新型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30%及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的软件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存量规上软件企业,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研发投入额最高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开展标准研制】对牵头(企业排序中列第一位)制订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争创示范基地】对新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授牌的国家级软件类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且基地(园区)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可按照其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动态管理中被公告退出的基地,原数退回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市级特色产业基地(软件信息服务业)、市级软件产业园等市级软件类基地(园区)运营主体,且基地(园区)软件业务收入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可按照其收入规模万分之一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基地(园区)被认定的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给予补足。同一运营主体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成果转化应用】对新认定的市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一次性奖励所属企业1万元/件。对当年纳入市级重点信息安全软件产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软件产品、重点工业软件产品、5G相关软件产品名单等的市级软件产品,其单项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产品合同实际销售收入1%的比例给予所属企业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产品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支持软件人才培养】对纳入《重庆市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重庆市软件人才实习实训基地》名单的软件企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软件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在实训基地实践累计超过3个月的,按照500元/(人·月)标准给予企业补贴,每人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软件相关专业人才,与上述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合同履行期满一年后按照1000元/(人·月)标准给予人才补贴,每家企业人才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二条【促进区内产业转型】鼓励软件企业为区内产业赋能,对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区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产品合同实际销售收入1%2%的比例给予所属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产品补贴期限为2年。产品用户方和供给方为关联企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鼓励生态能力建设】对首次通过ITSS(运行维护服务能力模型)二级、一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三级、四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相应认证实际支出费用,晋级补差。同一企业通过多项认证可累加奖励,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两化融合贯标】支持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升级版的软件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评定机构评定的AA级以上企业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科技研发、建筑勘察与检验检测

第二十五条 【鼓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按每年市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年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出限额时按比例核定。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择优评选突出个人不超过10人,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新成立协同创新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协同创新组织开展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等活动,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择优评选突出组织不超过10家,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提质升级】对成功晋级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本区勘察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对迁入我区一年以上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争先贯标】对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评审并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评估复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或新认定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创新争优】对区内企业牵头编写行业国家、地方性标准的(企业排序中列第一位),在标准正式发布以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成果获得国家级、市级奖项、获批发明专利的,且有文件认定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现代物流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物流企业争先创优】对首次获得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评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二条 【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对采购符合规定车型冷藏车辆并按要求接入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施管理(实时与信息平台交互温度、位置、开关门次数等信息)的本地独立法人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冷藏车辆裸车价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现有冷藏车辆信息化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温度采集、开关门次数统计、定位及数据传输系统等)并按要求接入全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施管理(实时与信息平台交互温度、位置、开关门次数等信息)的本地独立法人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每台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冷链物流节点做大做强】对区内接入市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实时管理(实时与信息平台交互温度、湿度、进出库数据等信息)的一级、二级冷链物流节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全程追溯冷链物流模式探索和试点搭建的适冷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平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冷链物流企业争先制定行业标准】对牵头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且为第一单位的本地独立法人单位,按照单个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物流企业增资扩营】对规模以上且获得城市配送通行证的物流企业,按照重庆市城市配送技术标准和要求投资改造建设标准化设施设备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第六章  高端商业、住餐服务

第三十六条 【鼓励打造规模化、特色化、绿色化商业服务】对新建自持商业设施2万(含)-10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综合体,在其正式营业面积首次达到商业总面积70%的年度,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评为国家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含步行街、美食街、国际美食集聚区、夜间经济集聚区等)、便民生活圈,分别给予项目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为全国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购物中心、商场、门店,给予创建单位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鼓励汽车4S店落户】对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4S店,按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区内限上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发展,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我区汇总结算,对每年度有新增3家及以上直营连锁网点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内限上餐饮住宿企业在区内新建、改造门店,投入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按照投资额的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九条 【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升规入统】鼓励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实行统一收银,在销售额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并上报统计数据的年度,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推动企业升限入统工作,每主动推动一家企业新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并上报统计数据的,经商务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认可后,给予企业所在的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1万元补助。同一个商业综合体或专业市场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条 【鼓励商贸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支持商贸企业深入挖掘传统文化,展现工匠精神,鼓励企业打造老字号称号,对获得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市商务委“重庆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区内“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企业开展直营连锁经营发展,对在区内商圈、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等区域新开设面积达到200平米以上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直营店的,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国家酒家酒店评审委员会新评定为白金五钻、五钻、四钻的餐饮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五叶级、四叶级的餐饮住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重庆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审委员会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餐饮住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一条 【鼓励“首店”“首发”“首秀”】对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在九龙坡区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并在区注册登记,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补助,分3年按30%30%40%予以兑现。对商业综合体和特色街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知名品牌首店,且在区注册登记,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方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国际顶级品牌、国际一线品牌、国际知名品牌在区首发新品、举办首秀、高端消费促进活动,给予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30%的补助,单次不超过10万元,年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四十二条 【鼓励离境退税销售】对每年办理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商店,按其办理离境退税商品销售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商店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章  电子商务

第四十三条 【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在我区新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建设区域营运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及研发中心。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总部新入驻本区或在本区新设立市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年实物交易额达到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入统的,按照其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新入驻本区或在本区新设立独立企业法人公司的,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入统的,按照其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企业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四条 【鼓励电商企业争创示范】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示范企业授牌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五条 【鼓励电商新模式载体建设】对打造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多业态直播电商园区,其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含),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入统,集聚电商产业链条企业20家以上(含),给予运营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六条 【支持网货生产基地打造】 鼓励打造消费品、农产品等网销品牌生产基地(园区),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且入统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品牌打造】鼓励本区企业打造网红爆品、“渝货”IP、区域公共品牌与电商知名品牌,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且入统,给予品牌持有方(运营方)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八条 【鼓励电商供应链仓储建设】对规上企业建设面积2000平米以上(含),服务电商企业50家以上(含),配备托盘、分拣车、大数据展示屏等智能化管理系统,且运营一年以上的电商产地仓,经区商务委认定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四十九条 【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发展】支持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于传统商贸企业线上转型,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且入统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条 【支持传统生产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支持传统工业企业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开展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以及产销对接,对于传统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转型,线上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且入统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培育一批从事电子商务代理运营、营销推广、策划设计、内容生产、分销应用、咨询和拍摄服务等业务的专业服务企业。对年度服务10家以上(含)本地企业,电商专业服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且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二条 【打造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交流平台】对年度开展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5场以上(含),且年度带动10家以上(含)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形式销售的电子商务相关机构,每场活动按照不超过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补助。对年度开展经认定的创业辅导、交流沙龙、资源对接和投融资服务场次达5场以上(含),且年度带动10家(含)以上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形式销售的电子商务相关机构,每场活动按照不超过场租费、嘉宾费、资料费的50%给予补助。对每个承办机构的年度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十三条 【鼓励电商主体提升发展】对电子商务企业实物产品在线年销售额首次达1亿元且入统的、服务产品在线销售额达2000万元且入统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年服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且入统的、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首次达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四条 【鼓励电商规模壮大】对新加入本区电商产业带,同时开展网上交易、结算的企业,按入网费用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同一企业加入多家电商产业带不重复享受。

第五十五条 【鼓励平台经济发展】为本区企业、网上商城、网店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本区实际合作单位(含网店)达50户以上,基础网络服务费、软硬件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十六条 【鼓励开设网上旗舰店】对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并形成销售的限上入统商贸企业,按照入网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多平台开设旗舰店的只奖励一次。

第五十七条 【鼓励直播小店发展】对在主流电商直播平台行业全品类销售排行全市前3的直播小店,在本区成立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且入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八条 【鼓励农村电商发展】对“西三镇”农村地区通过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直播小店的企业,年农产品在线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服务外包、会展服务

第五十九条 【鼓励离岸服务外包】根据在商务部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企业的离岸服务外包数据,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以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非生产性服务外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每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展销力度】对企业(机构)参加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国家级、市级展会分别按照参展费用40%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六十一条 【鼓励企业争创示范】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外包园区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专业服务和教育培训

第六十二条 【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首次进入重庆市服务业100强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和谐企业”“AA级和谐企业”“A级和谐企业”称号的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示范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三条 【培育优质法律服务企业】对首次获评“重庆市专业精品所”的律师事务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领军型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重庆市司法鉴定区域骨干型机构”的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四条 【鼓励加大基建投资、改善设施设备】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承担本区义务教育责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以下情况进行补助:新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改扩建学校且基本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基本建设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校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章  医疗健康服务

第六十五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营、改善设备设施】对新设立、新引进、新取得资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执业登记开业后,5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50张床位以上的专科医院(含以传统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自有房产的按照投资额5%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租赁房产的(含既有自有房产又有租赁房产的)按照投资额3%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六十六条 【鼓励专业医疗服务机构落户】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医学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符合国家标准允许开设的非公立第三方专业医疗服务机构,经市、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执业登记开业后,按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章  文化旅游体育服务

第六十七条 【鼓励文化创意类企业拓展业务】对新注册成立的自购或者租用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平台管理、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动漫游戏研发制作运营、虚拟现实应用、数字阅读、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产品研发制造、文博展陈等企业,经认定,从企业开办之日起两年内,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企业租金、装修、日常运营等综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六十八条 【鼓励文化类企业增资扩营】经区新闻出版局、区文化旅游委认定新建的文化产品交易平台、公共文化技术服务平台、文化融资担保平台,新建或改造的电影工业园区、制片(拍摄)基地、版权产业园区(基地)等,按建设费用的30%对投资方予以补助,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类市场主体在九龙坡区投资新建、改建或扩建文化产业载体,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并用于文旅企业办公、艺术展览或其他文化艺术业态(含艺术家工作室、艺术原创空间等)经营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5%的比例,给予项目建设主体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六十九条 【加大对文创类产业基地或活动的支持力度】新入驻我区的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企业),或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向市民免费开放并积极组织、参与园区内各项艺术展览、交流、交易活动的艺术家工作室、艺术基地公共空间,两年内按其实际租赁房屋面积给予每月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七十条 【鼓励文化创意类企业集聚发展并获得认证】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园区(基地)、集聚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家、市级部门资金扶持的文化项目,按其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

第七十一条 【鼓励文旅企业争先创优】对文化旅游产业企业(机构)参加由国际行业协会等国际级机构或国家部委、市级部门等国家级、市级机构主办的评比活动,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十二条 【鼓励电影行业发展】对本土企业(机构)创作的电影作品,在城市院线公开发行且票房达到3000万、5000万、10000万元的出品单位,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按不超过市级扶持资金15%给予每部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助。被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购买版权并已播放的本土影片、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搜狐)上线并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或进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并且年度放映场次超过1000次以上的,对符合此三种情况之一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本土影片申报国家、市级政府奖项或专业权威机构奖项,对获得A类国际电影节(柏林、戛纳、威尼斯等)获奖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大奖(“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本土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补助,每部影片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部影片获得多项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助,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补助差额部分。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全区补助总额当年不超过300万元,若超出,按比例核减。

第七十三条 【鼓励影视行业发展】在中央电视台和市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经认定分别按每集1万元、5000元给予第一出品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中央和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经认定分别按片长每分钟500元、200元给予出品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原创动漫游戏与平台公司签约并正式上线运营的,经认定每款给予出品单位5000元一次性补助,总量不超过30万元。

第七十四条 【鼓励版权交易活动发展】对获评为全国、市级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市级数字版权登记、交易、维权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十五条 【鼓励文创赛事活动发展】企业(机构)在九龙坡区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中国西部、全市性文化创意节会和赛事,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针对本条款全区补助总额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若超出,按比例核减。

第七十六条 【鼓励旅行社强业务促消费】对全年未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无违规违法行为和有效旅游投诉,且年地接游客来区旅游人数达20000人次及以上的独立法人旅行社,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十七条 【鼓励旅游业增资扩营】新建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业项目,自正式运营起,按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十八条  【鼓励旅游文创产品参加赛事活动】从事旅游商品生产设计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全国性或市级各类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七十九条 【鼓励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创建的国家级、市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创建国家级、市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补助。参与国家级、市级文化旅游试点工作创建并获得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八十条 【鼓励旅游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级部门、旅游协会等主办的重要推介展览活动,对我区文化旅游进行宣传,经区文化旅游委备案,年度展位费投入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10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宣传费用10% 、15% 、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享受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十一条 【鼓励体育类企业升级设备设施】对新办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社会体育场馆、健身服务场地等服务企业,按其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章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中,对既适用上级机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措施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措施相比不足部分,可按本措施执行给予补足;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扶持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扶持奖励。

同一事项(如获得奖励、称号或通过认证等)在低等次已作一次性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新的一次性奖励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办法中区级扶持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的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兑现时须扣除区级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区级产业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额。对于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企业/机构,如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不足以覆盖产业扶持金额,差额部分可递延到下一年度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补足,递延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及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如有条款明确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指“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当年11日以后每年新纳入我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

第八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技改扩能、管理层培训激励等。

第八十六条    申报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有关规定,且财务制度健全,无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出现重大投诉事件和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八十七条    对采取虚报、冒领、抽逃等手段骗取、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八十八条    以上所有条款中涉及的投资额、建设费用、获奖情况等前置条件,均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条款最终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操作程序和相关事项说明详见申报通知。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发改发〔202038号)到期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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