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宣传告知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 号)以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4〕983 号)文件规定,现将相关政策详细告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应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确保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对于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内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尽快进行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严格落实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电网直供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用户之间应严格按照我市现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现行标准为不满 1 千伏为 0.54 元/度,1 千伏以上为 0.53 元/度。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则按照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各方应严格遵守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三、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依据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市场供需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明码标价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