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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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6984/2025-00023 [ 发文字号 ] 九经信罚〔2025〕4号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14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单位

重庆泽天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

重庆市长江一路6215-13

联系电话

152****7312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3MA5U33W952

经查,你(单位)2025103日实施了以下违规行为: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导致燃气管道破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10  28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九经信罚(告) 2025 4 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重庆泽天劳务有限公司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3栋)领取非税缴款书,并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区西郊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账号:5000************508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章)

2025 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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