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6984/2025-00023 | [ 发文字号 ] | 九经信罚〔2025〕4号 |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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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单位 |
名称 |
重庆泽天劳务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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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重庆市长江一路62号15-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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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52****7312 |
法定代表人 |
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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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3MA5U33W952 | |||||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 10月 3日实施了以下违规行为: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且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导致燃气管道破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九经信罚(告)字 〔2025〕 4 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重庆泽天劳务有限公司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规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捌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3栋)领取非税缴款书,并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区西郊支行)银行(账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账号:5000************508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章)
2025 年 11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