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78 | [ 发文字号 ] | 九经信罚〔 2023 〕第 3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3-08-30 |
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友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经信罚〔 2023 〕第 3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友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7LYH3R01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36号4幢15-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叔琴 联系电话:18*******58
经调查,你(单位)违法施工 行为,违反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四)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七万五千元罚款,罚款柒万伍仟元整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3栋)领取非税缴款书,并缴至 银行(账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其他种类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8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银行,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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