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279 | [ 发文字号 ] | 九经信罚〔2023〕 4 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经济信息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3-10-30 |
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康君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 单位 | 名 称 | 重庆康君商贸有限公司 | |||
地 址 | 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金路2号3-7-7 | |||||
联系电话 | 13*******49 | 法定代表人 | 罗小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681455819R |
九经信罚〔2023〕 4 号
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9月21日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资质批发食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销售出库票据、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向你(单位)(直接/邮寄/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九经信罚(告)字 〔2023〕 4 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重庆康君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批发食盐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限期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九龙坡区杨家坪杨渡村13栋)领取非税缴款书,并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区西郊支行)银行(账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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