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25XA/2024-0001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交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区公路事务中心、交通行政执法九龙坡大队,各相关单位:
为有序推进我区超限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倡导诚实守信合法运输,惩戒失信行为,现将《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5〕9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管养〔2015〕9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超限运输监管工作,加快公路超限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合法运输,惩戒失信行为,我委制定了《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
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运输管理,促进行业自律,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运单位(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超限运输信用管理主要是对承运单位(个人)有无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的管理。
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个人),违反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执法机构查实和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将作为承运单位(个人)的诚信指标要素,超限运输失信行为达到相应指标的承运单位(个人)将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
第六条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擅自超限运输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
(三)未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和速度等有关要求行驶的;
(四)车辆实际装载情况超出超限运输通行证审批内容的;
(五)使用伪造、变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租借、转让、违规重复使用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六)其他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共享平台。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记录、公布和移除等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查处管辖范围内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报送违法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为信息。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查处管辖范围内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并报送违法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为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依法对承运单位(个人)进行考核和查处。
第八条 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依托政务网站及时公开,并将该信息纳入市交通行业诚信管理系统。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查处不可解体物品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时,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在案件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线索登记表》及案件的处罚决定书等材料,通过网络系统移送市公路管理机构。
各基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为时,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在接报后5个工作日内,将《重庆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线索登记表》及案件的处罚决定书等材料,通过网络系统移送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线索移送材料进行审核认定,详细记录违法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违法时间、案由、具体违法行为等信息,归档入库,并抄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个人)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的失信行为,按其第一次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起算,在一个周期年中达到下列指标的,应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
(一)具有1次失信行为记录且车货总重在120吨以上的;
(二)具有2次失信行为记录且其中一次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上未超过120吨的;
(三)具有3次失信行为记录且车货总重未超过55吨的。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个人)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的失信行为,按其第一次失信行为发生的时间起算,在一个周期年中未达到第一款所列指标的,在下一个周期年中重新计算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从事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的承运单位(个人)出现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但未达到应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的指标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告诫、约谈等方式督促承运单位(个人)加强管理,遵守超限运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的当事人,其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将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其实施重点监管。当事人可在市交委及市公路管理机构政务网站查询相关记录。
公布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超限运输失信行为情况、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情况、公布期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当事人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时,市公路管理机构将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超限运输失行行为信息公布通知书》,并对其给予一个周期年的公布期。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拟公布的超限运输失信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重庆市超限运输失行行为信息公布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失信行为认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并向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反馈结果。
经过核实,如拟公布的超限运输失信信息内容存在错误的,失信行为认定机构应及时进行纠正。
异议核实处理期间,不影响超限运输失行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在公布期限届满时,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的承运单位(个人),已对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并且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中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后将其信息从政务网站上移除,转入后台保存,并将该当事人从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中移除。
在公布期内,当事人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超限运输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其公布期限将延长一个周期年,公布期内当事人将被持续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
第十七条 被列入超限运输信用黑名单的超限承运单位(个人),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公布期内,当事人不得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超限运输申请;
(二)公布期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当事人货运新增业务办理;
(三)公布期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将该当事人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其可依照重庆市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按《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车辆所占该运输企业的比例,将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有关记录和认定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管理中有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线索登记表
2.重庆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公布通知书
3.违法超限运输约谈记录表
附件1
重庆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线索登记表
登记单位(章): 登记时间:
车辆查处单位 |
车辆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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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 |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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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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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时间 |
违法事实查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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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车辆 牌照 |
超限车辆营运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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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姓名 |
驾驶人 驾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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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号 |
货物装载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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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属企业及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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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属企业组织机构 代码号及所有人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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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单位初步处理 意见及法律文书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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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单位 |
接收时间 |
附件2
重庆市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公布通知书
被通知人(单位) |
|
依据《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第条第项之规定,你(单位)实施超限运输失信行为如下:,现拟将你(单位)的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内容进行公布,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你(单位)对拟公布的超限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内容有异议的,有权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权利。 市公路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被通知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
注:此通知书一式二份。第一联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留存,第二联交被通知人(单位)。
附件3
违法超限运输约谈记录表
约谈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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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时间 |
约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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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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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谈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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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约谈人签字 |
|||
备 注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限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