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4623L/2022-00132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教职〔2019〕16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 2019-12-31 |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及全市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公示制度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抓紧完善本机构信息公示内容,登录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http://xwpx.emis.edu.cn/)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将本机构有关信息张贴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需要公示内容的主要有:
(一)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二)经区发改委审核备案的《收费备案表》;
(三)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自律承诺书。样稿见《关于组织签订和张贴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自律承诺书的通知》(九龙坡教职〔2018〕22号)附件;
(四)经区教委审核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信息备案公示表。样稿见《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信息备案的通知》(九龙坡教策〔2018〕24号)附件;
(五)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
二、规范招生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路牌、灯箱、橱窗、印刷品、短信、APP等媒介或形式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等广告资讯信息应当做到:
(一)在发布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的内容、发布形式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教委备案;
(二)招生简章和招生培训广告不得包含投资理财、交学费返现金等内容;
(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四)不得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
(五)不得发布包含“奥数”、“小升初”等字样的违规广告资讯信息。
三、加强培训管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开展学科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五)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六)不得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举办或者变相举办与升学相关的竞赛、评级等考核评价活动。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七)严禁组织小升初考试、小升初咨询等活动。
三、规范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所收学费全额存入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存取款专用账户。
四、加强安全管理
(一)各办学机构必须配备专职保安,保安应具备相应资格证。开展培训活动时,保安必须到位;
(二)必须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材;
(三)一对一培训教室应安装设置监控设施;
(四)严格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
五、严格教学分点管理
(一)非营利性教育培训学校根据办学需要拟增设教学点的,需提前向区教委职成教科报告,不得擅自设点,边申请边办学。
(二)营利性教育培训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应当符合《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并办理公司登记。
六、有关工作要求
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切实维护培训学员权利。对未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的培训机构,区教委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纳入全区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同时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自觉抵制不良办学行为,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向区教委举报,区教委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区教委联系电话:68780270、68788546。
各培训机构要安排专人加入九龙民办(106112522)以及九龙美术(328098144)QQ群,进一步加强联系,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原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九龙坡教职〔2019〕2号)作废。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