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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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中小学校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中小学(含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下同)校级培训工作,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级培训,是指由中小学规划和实施,以本校教职工为培训对象,充分利用校内、外的培训资源组织开展的教职工在职培训。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管理责任。校长(园长)是校级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培训工作的校级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组织机构。学校应建立校级培训的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校级培训的运行机制,构建民主开放的校级培训决策系统,保障校级培训决策的科学可行和工作流程的规范高效。

第三章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制定计划。学校要加强校级培训的计划性,立足长远,基于实际,针对需求,整体谋划,制定校级培训远期目标、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远期目标。校级培训远期目标是校级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南,应由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校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论证后确定,并与时俱进,按需调整。

第七条中长期规划。校级培训中长期规划应综合考虑各类人员全覆盖,结合教职工工作年限、专业水平、发展层次、培养方向等方面情况,制定有针对、可操作、能达成、可测评的可行性规划。

第八条年度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要根据上级培训计划、本单位远期目标及中长期规划,结合继续教育要求,遵循必要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原则,详细计划全年培训项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是否外出)、时长、参培对象、计划培训人数、施训机构(或人员)以及经费预算等。

年度实施计划中可列灵活性培训项目,用于上级临时要求或确有需要的临时性增加项目,预算资金不得超过全年培训预算经费的20%

年度实施计划的时间安排应在全年内合理分布,原则上不得在一段时间内扎堆培训,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年度实施计划中的优质培训项目可申请区级统筹,经审核通过的作为区级项目实施,区教委及区教师进修学院提供相关支持。

第九条审核备案。原则上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制定一次,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制定一次,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后,报区教委审核备案,并送区教师进修学院存档。

年度实施计划一经备案,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

第十条外出培训审批。已在年度计划中明确的外出培训,不再另行审批。灵活性项目拟外出的,需经本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后,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从外出培训审批系统报区教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经审批同意的外出培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计划内容。

第四章实施与保障

第十一条合理设置课程。校级培训课程应针对不同层次、类别、岗位的需求,从思想政治、师德修养、知识技能、教育科研、管理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合理设置。

第十二条创新培训方式。学校应探索适合本校校情的培训方式,将线上与线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等方式按需选用、有机结合,切实提升培训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优化配置师资。学校应根据培训需要和课程设置,选择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授课教师,既要采用请进来、送出去等方式,让教职工开阔眼界,接受新思想、新理念,又要发掘本校师资,鼓励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生成适合学校校情的优质培训课程和优秀实践案例,服务于校级培训。

第十四条遴选承办机构。需外出的培训项目,要仔细甄别培训机构,原则上选择高校、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教育学会等组织的培训。不得参与来源不明、组织力较弱、课程有效性低、明显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外出培训。

第十五条确保培训安全。外出培训要确保外出教职工安全,要在外出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行课期间赴市外培训的,原则上每次外出人数不得超过10人(含),外出时间不得超过7天,确有特殊需求的,需单独报区教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五章考核与归档

第十六条建立培训台账。学校应根据计划项目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并建立培训台账,做好培训全过程资料收集存档。

第十七条完善考评机制。学校应完善参培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坚持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把参培出勤率、学习参与度、任务完成度与学习后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等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

每一个校级培训项目都应对参培人员进行考评并确定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对不合格学员应要求限期自学合格。

第十八条认定学分。参培学员经考核合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继续教育学分;作为区级项目实施的,经专家组审核合格后记入区级集中研修学分。

第十九条重视绩效评价。学校应在培训结束后,通过参培学员满意度、培训成果等,分析培训项目实施的效果和问题,供今后计划、设计、组织培训时参考。

第二十条总结归档。学校应在每年培训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归档当年培训资料,并于规定时间内将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区教委备案。

第六章经费及纪律

第二十一条落实经费保障。学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障每年校级培训经费,不得占用、挪用培训经费,同时要树立节约思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培训资金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规范经费支出。学校应加强培训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按照市、区关于培训费、差旅费的相关文件执行,严格执行财务相关制度,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上级文件或经区教委审批、备案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范培训管理。学校要规范培训管理,严格按上级关于培训、学员管理、廉政纪律等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外出培训,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教委履行请销假手续,各单位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

第二十四条加强监督指导。区教委将进一步加强对校级培训的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学校校级培训工作的计划、开展、考评、经费支出等进行抽查,如发现组织实施不力、考核不严、未合格人员登记了继续教育学分等不良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直属事业单位组织的本单位培训参照本办法管理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学校年度校级培训计划备案表

2.学校申请区级统筹优质培训项目计划书

3.灵活性外出培训项目审批申报材料清单

4.学校年度校级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

九龙坡教培〔2020〕1 号_关于印发《九龙坡区中小学校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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