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7XN/2021-00009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科技发〔2020〕14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科技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8 |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科技发〔2020〕14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3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是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转移转化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加速相关产业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成熟化、产业化进程,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升全区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
第四条 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政策;
2.指导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
4.组织对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和管理。
第六条 牵头组建单位是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支持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
2.组织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论证;
3.建立健全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解决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综合管理部门做好评估工作。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1.明确参加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2根据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协议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3.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重点任务,围绕全区优势特色领域建设需求,组织开展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布局建设。
第九条 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区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建设,可采取以下组建模式:
1.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2.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第十条 申报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组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九龙坡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机构等;
2.基本建立了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组织和运行体系,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有明确的研发项目和实施计划,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能够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支持;
3.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企业技术创新中心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50%,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中有硕士研究生或具备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
5.上一年度报统研发经费投入占比不低于3%,拥有核心专利并形成产品1项以上,具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开发场所和研发设备;
6.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组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在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牵头组建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必须占60%以上。
第十一条 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立项包括申报、专家评审、批准认定3个环节:
1.申报:牵头组建单位编制申报书及建设方案,明确中心建设基础、重要意义、总体思路(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建设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
2.专家评审:组织专家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与现场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3.批准认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认定名单,报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并下达建设批复。
第十二条 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重点建设任务如下:
1.探索建立新型科研体制机制,在运营管理、项目实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大胆改革创新,强化政产学研用协同,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运行机制;
2.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结构合理的创新人才团队;
3.立足全区相关领域和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与产业路线图研究,提出产业技术创新目标和方向,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攻关。积极承担相关领域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形成与产业链相匹配的核心知识产权群,增强引领产业发展能力;
4.加强资源开放共享与产学研合作,强化与上、中、下游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协同,链接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技术创新力量,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5.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研发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补助资金在区科技局项目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经评审授牌后,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为优秀的,给予每家50万元补助;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为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对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评价与管理
第十七条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区级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要实时报送中心取得的重大成果,每年度按科技统计工作要求报送中心建设、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等情况。
第十八条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依托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九龙坡科委〔2017〕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九龙坡区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表
研发投入 | 当年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千元) | 当年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 | ||
上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支出(千元) | 上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与营业收入之比 | |||
研发人员 | 科技活动人员 | 其中 全职人员 | ||
本科毕业及以上人员 | ||||
外聘人员 | ||||
研发成果 | 申请Ⅰ类知识产权数 | 获得授权Ⅰ类知识产权数 | ||
申请Ⅱ类知识产权数 | 获得授权Ⅱ类知识产权数 | |||
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 | 对已有产品、工艺的改进 | |||
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等 | 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 | |||
获得标准数 | 基础软件 | |||
中间件或算法 | 其他 | |||
成果转化 | 新产品产值(万元) | 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 ||
技术合同数(个) | 技术合同交易金额(万元) | |||
其他情况 (不超过5项) | ||||
… |
注:1.由牵头组建单位根据情况,填写与项目紧密相关的信息。
2.Ⅰ类知识产权包含: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Ⅱ类知识产权包含: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3.“科技项目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即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需同时填写本年度数据以及与上一年度比较数据。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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