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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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7XN/2021-00010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科技发〔2020〕26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2020710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731号)、《重庆市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9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科技体改〔20191号)《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利用区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1. 项目管理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第五条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通知、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推进科研诚信、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其他具有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的机构,分为项目牵头单位(含独立申报与实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须是重庆市九龙坡行政区域内(不含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在相应研究领域具有技术优势和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采集并上报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区内外的法人组织,通过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协议,以合作方式联合申报和实施项目,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统筹组织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须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科学数据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是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科技咨询专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经费审计、绩效评价等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供项目管理与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区科技局牵头组织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入库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论证意见,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及时更新专家库个人真实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区科技局委托,按相应要求开展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项目、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三个类别。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项目。坚持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聚焦汽车摩托车、智能产业、新材料、高端装备、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探索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核心产品研制,促进成果转化应用,布局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支撑传统产业,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

(一)重点项目突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和重大共性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技术集成、规模化应用和行业标准建立。

重点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与验收后补助相结合方式,采取“需求引导、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挂钩,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20万元。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重点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企业,鼓励产学研单位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关键核心技术指标、经济效益等代表性成果为主,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以及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

重点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二)面上项目围绕行业产业共性技术和发展需求,支持开展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产品开发,中试孵化和示范推广,突出新技术、新工艺(方法)、新产品在产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面上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采取“自由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挂钩,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面上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突出方向引领,侧重面上培育和布局;考核目标以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效益为主。

面上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项目。面向科技前沿,服务社会民生,聚焦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应用,为创造高品质人民生活提供科技支撑。

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

  1. 重点项目突出聚焦重点行业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重点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与验收后补助相结合方式,采取“需求引导、公开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万元。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重点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鼓励多单位联合、跨区域合作;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为主。

重点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1. 面上项目主要瞄准科技前沿,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前沿关键科学技术问题,重点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

面上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采取“自由申报、竞争立项、评审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3万元。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面上项目的申报主体是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考核目标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技术论证、咨询评价为主。

面上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主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预见和管理创新研究。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

  1. 重点项目主要聚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

重点项目可采取事前资助与验收后补助相结合方式,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定向委托或定向择优的方式组织实施。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2万元。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重点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为主,考核目标以实际应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主。

重点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二)面上项目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面上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按照“条件申报、竞争立项、审核验收”的方式组织实施。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万元。区科技局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资助强度。

面上项目的申报主体主要面向新型智库、专业研究机构等,原则上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报告等为主。

面上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1.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区科技局根据全区重大战略部署、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科技重点工作,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发布,明确项目申报的类别、申报条件、时间、方式等,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报书的目标任务设定应当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项目定位和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项目参与人参与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

(三)项目没有获得过财政资金资助;

(四)项目单位没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结题项目;

(五)没有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涉及的限制申报情况。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区级有关部门等单位可直接向区科技局申报,其它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镇、街、园区等初审后报区科技局。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可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的申报条件,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数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资格审查、项目评审、综合评议、项目公示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由各科室对项目按照申报要求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项目评审根据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制订评审方案,可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评审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轮评审。原则上采取计分制、票决制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项目,可采取综合评议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由政府主导、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存在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以及其他情况不宜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的,不得作为科技咨询专家选聘。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局长办公会审议评审结果、绩效目标,按照立项率原则上不高于50%产生拟立项项目。

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终止实施、抽查检查等科技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项目任务书内容以申报书内容为主要依据,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期限、任务分工、经费分配和成果权益等内容,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已签订任务书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及项目经费。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按照国家、我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不得变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研究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研究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调减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对不属于区科技局审核的调整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批和处置后备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可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一)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三)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一条终止实施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书面通知,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经费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财务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任务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和绩效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评审验收两种验收方式。审核验收由区科技局或具备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评审验收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提交的验收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绩效指标、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区科技局可强制终止项目,并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经费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第三十九条根据项目类别,区科技局可采取“事前资助”和“验收后补助”等方式拨付项目科研经费;“验收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

以“事前资助”为主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一次性拨付;以“事前资助”和“验收后补助”相结合的科研项目,在下达任务前按照项目经费的70%比例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周期内通过验收则拨付剩余30%项目经费,在实施周期内若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则不予拨付并追回前期项目经费。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两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一条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书面处理决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项目绩效指标主要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技术创新与产业应用项目绩效指标主要考虑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研发投入。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项目绩效指标主要考虑论文、专著、专利、培训和成果社会效益。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绩效指标主要考虑领导批示、经验推广、部门采纳。

第四十三条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别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类别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绩效评价优秀的科研项目,可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安排财政科研经费。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减少财政科研经费。

  1. 综合监督

第四十四条实行项目抽查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建立项目争议处置机制。对拟立项项目、项目评审或者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区科技局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第四十七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项目立项评审和项目结题验收等重要环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科技工作者代表参与监督,对立项和验收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八条建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道德和伦理的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科研氛围。

实行科研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项目管理与实施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1.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九龙坡科委发〔20164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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