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7XN/2021-00011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科委〔2016〕31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科技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6-05-05 | [ 发布日期 ] | 2016-05-11 |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科委〔2016〕3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特派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加快科技成果、成熟技术转化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区科委决定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工作。为规范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是指区科委为了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在农业领域聘请的科技人员,其任务是帮助区内的农民、农业企业、农业专业社等解决科技难题。
第三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分为公益型、创业型两类。公益型科技特派员是指从事公益性科技服务活动或直接选派到企业,为企业点对点提供定向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员。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是指创办(领办)科技型经济组织或以技术(知识产权等)入股的方式与科技型经济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的科技特派员。
第四条 区科委是区人民政府主管科技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解聘和管理等由区科委负责实施。
第二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能吃苦耐劳。
第六条 公益型应为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创业型应为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可不受学历、职称限制。
第七条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申报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科委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员要如实、准确地填报《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区科委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四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聘用
第十条 根据《申报表》进行审查。主要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完备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审查结果,召开主任办公会,确定科技特派员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下达科技特派员聘用通知,并发放聘书。
第五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资金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学技术指导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聘用期为2年。
第十六条 对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的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帮助服务对象解决科技难题等情况。
第十七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应自觉接受区科委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区科委指定的服务对象开展科学技术指导服务。
第十八条 农业科技特派员应在年终自觉向区科委报送工作总结。总结包括文字、影像、图片资料等。
第七章 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考核
第十九条 根据科技特派员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年终工作总结对其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将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合格的,将解聘其农业科技特派员,并收回未使用完的农业科技特派员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九龙坡科委文〔2010〕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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