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7XN/2021-00012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科委〔2016〕49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科技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6-08-09 | [ 发布日期 ] | 2016-08-12 |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科委〔2016〕49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8月9日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农业的科技水平,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建设一批兼具生态、休闲、观光,且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高水平农业项目,区科委决定开展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工作。为规范基地的建设、认定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的农业产业化多元体,是农业新技术、新品种转化吸收的载体和传播扩散的辐射源,是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示范场地。通过基地的引导、示范和集成创新研究,带动周边地区农业产业升级,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基地的申报条件
第三条 基地具有一定规模,主导产业明晰,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科技含量。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地必须在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
(二)基地主导产业应当是区域优势农业产业。
(三)基地有稳定、长期的科技示范场地,进行技术引进、开发和集成,并有一定的示范规模。种植业:面积在10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在50亩以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四)基地要有稳定技术依托单位,至少要聘请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专家,并签订合作协议,且专家要在基地积极从事科研、技术推广、科技培训、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要与现有农业科技特派员、科技人员下农村等服务体系有机结合。
(五)基地每年转化1-2个科技成果。
(六)基地主导产业及技术水平具有先进性,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
(七)基地推广的品种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认定、登记)的品种,推广的技术必须是成熟先进的技术,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
(八)基地实施项目必须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农村经营合作组织、科研单位、企业、协会、村、社等为基地申报单位。
第五条 申报单位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二)基地实施方案;
(三)基地规模情况、专家聘请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研成果及转化情况证明材料;
(五)《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六条 经过初选、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及主任办公会研究,区科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认定为“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并给其授牌。
第四章 基地补助经费及管理
第六条 区科委对认定的基地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经费补助。基地补助经费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基地认定后每三年进行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九龙坡区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九龙坡科委〔2011〕3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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