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科技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7XN/2021-00013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科委〔2017〕56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13 [ 发布日期 ] 2017-11-22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科委〔201756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

(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区级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1113


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推进科研平台“去行政化”改革,促进科技平台开放共享与协同创新,根据《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57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企业从事其相关技术领域研究或从事企业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能:

(一)收集和调研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行业技术发展的信息,分析、研究技术发展趋势及最新成果,制定本企业技术和产品发展战略,并针对行业发展中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对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研究开发,不断地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二)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培养各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实行对外开放,整合科技资源,接受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研发的交流与合作,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三条支持企事业单位内设研发机构或已建技术创新(研发)中心改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平台。

第四条 研发中心按照“需求引导、自愿申报、评审授牌、绩效评估、事后补助”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并颁布实施区级研发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研发中心年度建设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研发中心建成后的验收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第二章 申报范围


第六条 拟申请研发中心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九龙坡区域内注册;

(二)基本建立了研发中心的组织和运行体系,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和实施计划,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

(三)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专职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以上,其中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研发中心总人数比例不得低于50%,直接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员中有硕士研究生或具备高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四)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达2000万元以上,当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2%以上,当年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的总和占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在100万以上;

(五)具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开发场所,基本具备开展研发、试验和试制的条件,具备承担研发任务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第三章 申报授牌程序


第七条 研发中心的申报与授牌程序:

(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评审及现场考察合格的,报区政府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并授牌。

第八条 申报研发中心授牌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申报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四)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著作权证书等);

(五)依托企业申请前在国家部委(公司)、地方各部门立项开发的项目和产品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已完成的主要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七)科技人员名单和学历、职称证明;

(八)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设立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建设专项资金,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研发中心经费管理:

(一)研发中心经评审授牌后,原则上根据年度运行绩效给予10—20万奖励性后补助,并按照总额控制、评选择优的办法实施;

(二)根据研发中心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对部分新建研发中心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并按照总额控制、定额补助的办法实施;

(三)研发中心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科技报告制度。

纳入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管理的研发平台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将平台建设工作报告、研究开发工作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工作报告等报送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平台建设单位和平台负责人信用管理,以及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年度绩效考评制度。

每年对研发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工作考评,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考评合格者,继续保留其研发中心资格,考评不合格者,撤消其区研发中心资格并给予摘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717日印发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企业技术创新(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071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13日印发  

— 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