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7XN/2021-00014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科委〔2016〕57号 |
[ 主题分类 ] | 科技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科技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6-09-07 | [ 发布日期 ] | 2016-09-13 |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科委〔2016〕5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抓好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管理办法
2016年9月7日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以下简称专家大院)的建设,加强和规范专家大院管理,结合我区农业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大院是组织调动科技资源服务“三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推动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也是基层农业科技工作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专家大院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专家大院的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主体单位明确。申报专家大院的单位必须是注册在九龙坡区、且有相当规模的创新型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技协会等实体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机制。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条件,且承诺提供足够的匹配资金。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具备的软硬件条件。专家大院应有能够基本满足专家工作和生活的必要硬件设施,包括专家卧室、办公室、实验室、培训室、图书室、宣传长廊、展示厅(箱)、示范基地等,必须配备计算机,开通网络和专家大院网站。应具有一定规模且范围明确的试验示范基地,具有足够显示度和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选聘一位(批)专家。建设单位应与高校、科研院所或农技推广部门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建高校、科研院所应明确多名专家组成专家团队,且明确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应是在市内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具有推动产业发展实际工作经验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且应是拟在专家大院示范的科研成果的课题负责人(主要完成人)。首席专家必须保证每年在专家大院的工作时间,承担合同约定的科技工作任务和责任。专家大院要发挥首席专家的智力资源作用,确保首席专家在专家大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首席专家支配专项经费额度不少于40%。
第七条 申报专家大院的产业必须明确突出。有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专家大院应结合我区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依托专家团队制定出明确的产业发展规划,包括产业发展目标、实施内容、完成时间和推进工作的可行措施等,并对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示范工作、技术培训和信息支持等服务工作编制出客观详尽实施方案。
第三章 专家大院的申报及认定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根据申报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向区科委申报。
第九条 区科委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区科委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召开主任办公会,认定专家大院,并下达通知。
第四章 专家大院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条 区科委对认定的专家大院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专家大院经费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家大院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区科委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未使用完的经费。
第五章 专家大院的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依托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开展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产业带动、中介服务、科技培训、自身建设,实现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
第十三条专家大院要尽量利用平台、创业辅导、宣传推介等多种手段,为中小型农业企业、农村能人等提供农业创意规划、农业创新创业指导等,起到良好的科研创新示范作用。
第十四条 专家大院于每年11月底前,将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报送区科委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五条 对运行情况好的专家大院,区科委将继续在科技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运行情况不好的专家大院,要求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取消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管理办法》(九龙坡科委文〔2010〕3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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