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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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37E/2021-00280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民政〔2019〕311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龙坡民政〔2019〕311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强和改进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救助管理站、各托养机构:

《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局2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19年11月28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强和改进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最边缘的群体,是真正的贫中之贫、困中之困,是最需要关注帮扶的群体。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体现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与担当,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是拓宽和筑牢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5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制度措施,健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流浪乞讨人员人格尊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帮助其摆脱流浪乞讨困境,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形成政府、社会、家庭共担的救助服务体系,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二)强调政府负责

加强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夯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兜底保障职责。

(三)严格监管问责

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监管责任体系,落实民政部门主要监管责任,明确相关单位监管责任,健全监管问责机制,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四)注重协同配合

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相关单位间的联动救助,强化各镇街、基层组织和礼会力量协同配合,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形成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五)突出标本兼治

既立足当前,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流浪乞讨人员身份甄别、接送返回、照料安置等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加强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预防和减少外出流浪乞讨现象。

三、工作目标

(一)坚持政府主导,完善体制机制

坚持民生导向,聚集群众关切,把保障好、维护好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作为党委和政府服务与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统筹研究部署,着力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受助人员走失、伤亡强制报告、滞留人员落户安置等制度,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二)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

充分发挥区流浪乞讨三级救助管理体系作用,坚持民政牵头,明确镇街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发现报告、引导护送、联合处置、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形成城乡统筹、相互联动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日常监管,督促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监管链条,对救助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监管,落实民政部门和相关镇街监管责任,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推进救助工作公开、规范、有序开展,防止监管缺位,督促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落实主体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民政部门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集中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区民政局牵头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重点任务是掌握救助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各级联动, 落实相关工作。

(二)优化救助服务

区救助管理站是依规依法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第一责任主体,应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开展照料服务。设施设备或专业人员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应报请区民政局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养老、精神康复等机构承接托养服务。要根据托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情况实施分类托养,参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等,综合考虑各类成本和托养机构合理收益,科学核算托养费用。医疗救治费用由救助管理站据实核算。

(三)严格托养监管

托养机构是为受助人员提供照料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托养机构应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条件,有开展托养服务的固定场所,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有食品经营许可,建筑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托养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健全财务会计、突发事件处置、信息报告等制度。救助管理站应按照谁送托、谁负责的原则,对托养照料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四)强化源头治理

各镇街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对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的受助人员,要报请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并及时恢复户籍。

五、责任追究

(一)明确对镇街党委和政府的追责情形

各镇街党委和政府存在未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未建立发现报告、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且导致较多受助人员多次重复流浪;未制定安置措施,未按规定对返乡困难受助人员予以妥善安置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二)明确对区救助管理站的追责情形

区救助管理站存在拒绝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为受助人员安排分区居住、提供管理服务;未在规定时限内发布寻亲公告、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进行人像识别;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送医救治;对已查明身份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等特殊受助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安排接送返回;未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值班巡查等措施,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开展托养工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三)明确对托养机构的追责情形

托养机构存在捆绑、殴打、关押等方式虐待受助人员;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未及时联系医疗机构或送医救治,对传染病人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按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提供救助服务;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要夯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民政等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主体责任,对履职不力的有关人员视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滥用职权、渎职、玩忽职守、挪用特定款物、虐待受助人员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因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舆情的,要依规依纪问责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救助管理领域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民政部门与承担主要责任的相关单位承担同样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制度保障和投入

各街镇、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着力提升救助工作整体水平。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完善服务设备,配齐救助车辆和人防技防设备,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精神卫生、传染病救治和综合医疗机构建设,为危急重症的流浪乞讨患者开辟救治绿色通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

各街镇、有关单位要加大救助管理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形成救助服务合力。医疗机构、社会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受助人员疑似遭受虐待或不法侵害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社会公众发现上述情况时,鼓励其向有关部门举报。探索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定期对救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在发现报告、身份查询、救助帮扶等环节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每年6月19日,坚持举办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开放日”活动,接受社会各界实地参观和监督。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九龙坡民政〔2019)311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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