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37E/2022-00085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民政〔2022〕151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发布日期 ] 2022-04-29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

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我局将对全区社会组织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均应参加本次年检。

二、年检时限

即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超过截止时间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是对全区社会组织2021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收费情况、评比表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参与消费帮扶助力乡村振兴等年度专项工作完成情况、信息公开、涉外活动、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

四、年检方式

1.参检单位上网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网址:http:// mzj.cq.gov.cn)→在首页中部“便民导航”中点击“社会组织年检”→进入“重庆市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进行注册并登录(按照网页提示要求注册账号)→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

2.登录“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对应的年检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入填报页面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交前可多次填写、修改并保存,提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填报、区民政局网上初审、打印《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年检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核合格后加盖年检专用章办结的方式。

五、年检标准和结论

为提高年检实效,区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1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置比例不合理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负责人少于三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

12.会员数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或无固定办公住所、或无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等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8.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19.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0.各级党政机关、各级党组织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情形;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参检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根据本通知要求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

在年检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检单位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按照“三年一审计”的抽查原则,原登记证号尾号为“0”、“2”、“5”、“8”的社会组织,须提供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获得4A及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2.2020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须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20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须提供2020—2021年度审计报告。

七、相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逾期不予受理。参检单位应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如网上填报内容与纸质报送材料不一致,将作为虚假填报情况处理。凡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履行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完成初审工作,且务必签署“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指导并督促其于7月31日前到我局完成本次年检。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年检工作。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刘世霞、甘狄宾,联系电话:68435115,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58号111社会组织管理科办公室。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22年4月29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印发

九龙坡民政〔2022〕151号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