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37E/2023-001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05 | [ 发布日期 ] | 2023-09-0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55元,特困人员照理护理补贴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
1.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及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后公示→评审会确认→民政局审批备案→确认供养方式→发放特困证和特困金。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方式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3-6843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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