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37E/2024-0014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4-08-08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55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方式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3-6843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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