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社会救助 > 服务指南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37E/2024-001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8 [ 发布日期 ] 2024-08-0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 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 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955元。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

六、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联系方式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023-6843517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指南.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