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3-00443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民政〔2023〕252号 |
[ 主题分类 ] | 社会救助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5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调整临时救助办理时限的紧急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文件要求,我区临时救助办理时限调整为“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属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范围的,应当在15日(不含公示期)办结审核审批手续。须经区民政局审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工作(不含公示期)。区民政局应当在15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民政〔2023〕252号 关于调整临时救助办理时限的紧急通知.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