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37E/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民政〔2024〕115号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5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年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51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现有政策规定,制定了《九龙坡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民政局将建立年度动态更新机制,后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更新公布年度《九龙坡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九龙坡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九龙坡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方式 |
责任单位 |
文件依据 |
申请方式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区人力社保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 |
参保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 |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符合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标准的老年人 |
3 |
长期护理保险 |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三种服务方式中选择。 |
物质帮助 |
区医保局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 |
参保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就近或方便的委托承办机构申请失能等级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标准,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24号) |
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 |
5 |
健康管理服务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区卫生健康委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
为户籍在九龙坡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费为每人每年50元,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赔付2万元,意外伤残最高赔付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最高赔付3000元;特定部位患恶性肿瘤给付保险金500元;身故抚恤慰问金500元;乘坐交通工具遭受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额2万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孝老安康工程”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4〕285号)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7 |
高龄津贴 |
为九龙坡区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人,实行高龄补贴,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注民生•关怀一生”老年关怀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1〕281号) |
老年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8 |
养老服务补贴 |
1.九龙坡区户籍且重阳节当月享受低保的60-79周岁老人,实行助养补贴,每人每年15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关注民生•关怀一生”老年关怀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1〕281号) |
老年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
9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为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7个基础类别的适老化改造,每户补贴2000元。 |
物质帮助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363号) |
老年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 | ||
10 |
丧葬补贴 |
1.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九龙坡区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去世,给予逝者家属200元离世慰问金。2.九龙坡区户籍的特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最高免除1500元。3.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其骨灰在本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每位补贴对象可享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3000元。 |
物质帮助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0〕2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老年人“离世关怀”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1〕283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困难群众节地生态安葬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9)3号) |
丧事代办人向死者居住地村(社区)申请离世慰问金;丧事代办人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部门申请丧葬补贴;丧事代办人在死者骨灰(遗体)安葬后30日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部门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1 |
护理补贴 |
为九龙坡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满足要求的特困人员推荐享受保障标准更高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申请 |
1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渝人社〔2019〕168号) |
参训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 | |
13 |
困难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
为户籍和常住地均在九龙坡区的重度失能和重度残疾的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和失独家庭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及服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设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24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居住地的镇街提出申请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4 |
最低社会保障 |
经审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600元。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
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 |
15 |
集中照护服务 |
同时满足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
物质帮助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4〕54号) |
老年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申请 | ||
特困老年人 |
16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或“重庆救助通”提出申请 |
17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
18 |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 |
九龙坡区失能特困照护中心(西彭镇敬老院二分院)为有意愿的失能特困人员实施集中照护,提供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等方面服务,评估为半失能等级的特困人员照护经费每人每月不超过2250元(含基本生活和日常照料服务);评估为全失能等级的特困人员照护经费每人每月不超过2380元(含基本生活和日常照料服务)。 |
照护服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0〕301号) |
老年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交申请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巡访制度,每季度不少于1次了解分散特困老年人生活情况、健康状况、照料情况、居住情况等。 |
关爱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乡特困供养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9号)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0 |
集中供养 |
为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提供集中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老年优待抚恤对象 |
21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0〕301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镇街或者相关部门申请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九龙坡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级、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
物质帮助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全国任意镇街或“渝快办”提出申请 |
易流浪走失老年人 |
23 |
社会救助 |
区救助管理站负责护送区外送返流浪、走失老人返回属地镇街;各镇街强化源头治理工作,落实阿尔兹海默症、精神障碍、孤寡老人等易流浪走失老人日常走访、生活帮扶、家庭监护督导等职责。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2022版)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城市老年人 |
24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宣教服务:每年开展专题活动不少于6次。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45号)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健康服务:镇街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开展助医、康复理疗等服务不少于50人次,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不少于200份;社区养老服务站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不少于100份;中心(站)每季度开展1次及以上老年健康知识讲座。 |
照护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
文体服务:常态化开展老年课堂、音乐、舞蹈、书画、摄影、手工艺等文体活动,每周活动项目不少于6个;每年传统节日举办老人集体文体活动4次以上。 |
照护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
助餐服务: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设立老年助餐点。1.老年助餐点提供普惠套餐为两荤一素一汤,老年人用餐优惠2元/人/餐。 |
物资帮助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方案〉和〈重庆市九龙坡区老年人助浴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32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中心(站)或九龙坡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交申请 | ||||
助浴服务:依托现有的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或专业助浴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洗头、洗澡、洗脚、修剪指甲、修面、聊天沟通等服务。1.对九龙坡区户籍的居住在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的失能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失独失能老年人,助浴补贴80元/人/次(流动助浴车上门助浴补贴130元/人/次),每人每年享受12次助浴补贴服务。2.其他60岁及以上老年人助浴费用自理。 |
物资帮助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到中心(站)或九龙坡区智慧养老信息平台提交申请 | |||||
托养服务:中心提供日间照料、短托、长托、托养介护、专业护理等托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45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到镇街养老服务中心申请 | ||||
上门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购等上门服务,中心月服务量不少于300人次,站不少于120人次。 |
照护服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45号) |
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中心(站)申请 | ||||
志愿服务:每年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不少于6次。 |
照护服务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与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45号)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
农村老年人 |
25 |
农村“四有五助”互助养老服务 |
“四有”互助模式:每个村有一个互助养老点、每个村有一个人定岗服务、每个村有一支服务队伍、每个村有一套结对帮扶制度。 |
照护服务 |
区民政局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105号)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
“五助”服务机制:集中助餐、流动助医、定点助乐、爱心助急、上门助养。 |
面向服务对象主动提供,无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