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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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民政局“十严禁”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运行管理

日期:2026-02-13

针对近期个别社会组织反映出的运行管理不规范、自律意识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运行管理,压实社会组织主体责任,促进全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做以下工作提示。

一、严禁违反换届选举规定。须按期规范完成换届工作,组织负责人不得超期任职、违规兼职;确需延期换届的,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擅自延期。

二、严禁设立不规范职务名称。设立名誉职务时,不得使用“终身”等违规称谓,不得设立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名誉会员等不符合规定的职务;社会组织负责人名称前不得冠以“特邀”“特聘”“执行”等字样。

三、严禁在各类申报、年检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隐瞒重大活动开展情况、财务收支问题及其他应当报备的事项;不得拒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连续多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四、严禁利用社会组织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与不正当竞争。不得开展虚假宣传、欺诈误导他人,不得利用虚假身份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谋取个人或团体私利。严禁社会组织以公益慈善名义自行开展或配合捐赠人开展商业宣传、产品销售、流量炒作等商业获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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