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5-0005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8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九龙坡区爱尚宠物服务店)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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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龙坡区爱尚宠物服务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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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7MA615T988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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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蒋显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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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兽药)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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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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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支付宝小程序注册的爱尚宠物服务店经营兽药恩圣克非泼罗尼滴剂(【规格】2.68ml:268mg)、恩圣克非泼罗尼滴剂(【规格】1.34ml:134mg)、恩圣克非泼罗尼滴剂(【规格】0.5ml:50mg)38批次,货值金额51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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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和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兽药的违法所得,并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鉴于经营者生活困难,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同时,当事人采取代销形式销售兽药,上游商家有兽药经营许可证,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架了兽药产品。执法人员综合衡量经营者生活状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药的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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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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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壹佰玖拾肆元整(小写:51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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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伍仟壹佰玖拾肆元整(小写:51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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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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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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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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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