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5-00053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8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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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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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7MAE01FNR6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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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正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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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动检)罚〔20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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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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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9日以800元/只的价格售卖犬1只,当事人在售卖犬时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动物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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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鉴于本案所涉犬在动物医院治疗,不具备补检条件,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 号)“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 倍以上 0.7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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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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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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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肆佰元整(小写: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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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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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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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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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