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6-00036 | [ 发文字号 ] | 九农(兽药)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9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KD41GQ40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127号11-13号
法定代表人:张琼珍
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
2026年7月3日,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来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科城路127号11-13号的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名叫“修猫修狗宠物”的店铺,在没有取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当日立案调查。7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相关证据。
现查明: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的名叫“修猫修狗宠物”的店铺销售“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1份,销售价格14.9元/份,所得14.9元,无存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及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门头照片各一份,证明本案当事人系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叫张琼珍。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的“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产品展示及销售记录载图各一份,证明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1份,所得14.9元,无存货。
3.徐明身份证照片、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张琼珍委托徐明接受调查。
4.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图片1份、《询问笔录》1份、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截图1份,证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属于兽用生物制品,不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5.《兽药经营许可证》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
2026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农(兽药)罚告〔2026〕1号)送达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经查,重庆拓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未取得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胶体金检测试纸条”的行为,涉嫌违反《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具体载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等产品类别和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转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或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属于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依法从重处罚。”之规定。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涉案兽用生物制品仅1种,涉嫌金额较少,依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 号)序号338“违法经营的兽药 2 个品种以下,或3批次以下,或货值金额低于两千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拟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9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9.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杨家坪支行西郊分理处(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