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6-00037 | [ 发文字号 ] | 九农(动检)罚〔2026〕1号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8-19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重庆市馨萌宠物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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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重庆市馨萌宠物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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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7MAENKY5L9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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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邹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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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动检)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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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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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当事人重庆馨萌宠物销售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动物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宠物犬一只,售价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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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经查,重庆馨萌宠物销售有限公司是本案涉嫌违法当事人。重庆馨萌宠物销售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宠物犬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鉴于本案所涉犬目前已经死亡,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176“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积极及时改正,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1倍以上0.3倍以下罚款;”之裁量基准,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0.3倍罚款叁佰元陆拾元整(小写: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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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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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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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金额 |
处罚款叁佰陆拾元(小写: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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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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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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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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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